火葬场
如兴建新火葬场或对现有火葬场的设施进行重大改善工程,都必须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通过严格的环评程序。动工前必须先获批准有关设计 (符合严格的废气管制规定)。火葬场设计载荷如超过每小时0.5吨,亦受《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规例》(第311F章)的牌照制度管制,依例必须采用「最佳可行方法」防止空气污染。当局会不时检讨用以控制污染的「最佳可行方法」,确保与适用的国际最佳守则一致。
减少火葬场二恶英/呋喃排放量的措施包括:
- 依照「最佳可行方法」指引进一步收紧火葬场所有新火化设施的二恶英/呋喃排放标准,至每立方米0.1毫微克国际毒性当量; 以及
- 在可行的情况下,逐步淘汰或更换旧有的火化炉,以配备先进燃烧和污染管制设计的新火化炉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