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新的有毒化学品将纳入《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香港法例595章) 管制

政府已于二○一四年六月四日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第595章)(《条例》)的附表1及2,以其由二○一五年起将五种有毒化学品新增纳入《条例》,以加强对公众和环境的保护,减免因暴露于该等化学品之中而可能出现的健康或污染问题。将这五种有毒化学品纳入管制名单,目的是令香港能配合《斯德哥尔摩公约》就管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所作的最新修订。

  新加入管制的五种有毒化学品将会列于附表内,包括:

     ( i )    六溴联苯;

     ( ii )   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商用八溴二苯醚);

     ( iii )  五氯苯;

     ( iv )  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商用五溴二苯醚);以及

     ( v )  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根据《条例》,被纳入的有毒化学品的制造、进口、出口和使用均会受许可证制度所监管。新增的有毒化学品将于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受《条例》所管制。任何人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制造、进口、出口和使用这等有毒化学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