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2008 《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第595章)的实施
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第595章)于二○○八年四月一日起分阶段实施。《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旨在通过「相关活动」许可证制度,规管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制造和使用。这些化学品均受《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及《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管制。
自二○○八年四月一日开始,任何人士欲进口、出口、制造或使用任何受《条例》规管的受管制化学品,必须管有由环保署发出的有效「相关活动」许可证,其有效期一般为12个月。此外,每批进入/离开本港的受管制化学品亦须领有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发出的「相关托运货品」进口/出口许可证,由工业贸易署署长授权环保署发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