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化石燃料发电厂

根据《空气污染管制 (指明工序) 规例》(第311F章),发电厂须受发牌管制。法例规定采取「最佳可行方法」,以避免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最佳可行方法」包括应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并详列最低的技术要求,可涵盖发电厂/工序设计、作业方法和排放标准。发电厂如有任何新发展,都必须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通过严格的环评程序。

如能符合能源政策和经济考虑,而技术可行性及时机上又容许调整所用的各类能源来应付本港的电力需求,当局会实施以下措施,进一步减少源自发电厂的二恶英/呋喃排放量:

  • 充分利用燃气发电厂现有的发电能力;以及
  • 长远目标是逐步淘汰旧有的燃煤发电机组,更换为燃气发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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