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及私人土地上的非法堆填及倾倒拆建物料活动受多个政府部门规管。现于下表分述各相关部门的法定及行政权力和责职。
各部门管制在政府土地摆放拆建物料的职责
负责的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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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政府土地非法摆放拆建物料 | 渔护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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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管制在私人土地摆放拆建物料的职责
负责的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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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私人土地摆放的拆建物料 | 屋宇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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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土地
在调查私人土地内的怀疑非法堆填及倾倒废物活动时,规划署会就有关活动是否构成违例发展提出意见,而地政总署则会说明土地用途的性质、土地拥有人的登记资料,以及有关活动有否违反土地契约条款。环保署会确定进行有关堆填或倾倒废物活动的摆放者是否已取得有效许可。如遇水浸风险情况需要渠务署尽速进行纾缓工程,民政事务总署会按需要协助联络有关土地拥有人。如果在根据《城市规划条例》被划为发展审批地区的范围内进行非法堆填活动,规划署可采取执法行动,包括发出法定通知,要求土地拥有人、占用人或负责人停止有关的违例堆填活动,并可按情况,要求有关人士把受破坏的土地恢复至原状。如堆填及倾倒废物活动未获有效许可,环保署会搜集证据,检控促致有关活动进行的人士。
政府土地
就未批租及未拨用的政府土地而言,一般会由地政总署负责清理在公用道路以外未拨用的政府土地内非法弃置的拆建物料,并按需要采取预防措施,例如把有关地点围封。食环署会负责清理弃置在公共地方的垃圾及家居废物,而摆放在公用道路,包括行人路、公共后巷的非法倾倒拆建废物,会由路政署处理。至于渔护署,则负责规管在郊野公园范围内弃置的废物。其他政府部门亦有责任在其管辖地方内防止非法弃置废物,并清理地方内的废物。环保署会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对非法倾倒废物的人士采取行动。堆填及非法倾倒废物活动所引起的尘埃、噪音和废水排放问题,分别受《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和《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所规管。如有违反上述条例,环保署署长会采取执法行动。此外,根据《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及阻碍)条例》获授权的所有政府部门,也会就与拆建物料有关的扔弃废物和轻微的弃置废物罪行采取执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