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府部门为解决堆填及非法倾倒废物活动所进行的规管工作

在政府及私人土地上的非法堆填及倾倒拆建物料活动受多个政府部门规管。现于下表分述各相关部门的法定及行政权力和责职。

各部门管制在政府土地摆放拆建物料的职责

 
负责的政府部门
1. 在政府土地非法摆放拆建物料 渔护署:
  • 管制在郊野公园内非法弃置废物的活动。
土木工程拓展署:
  • 评估很可能有即时安全问题的斜坡/岩土。
环保署:
  • 对非法摆放拆建物料的人士执行《废物处置条例》。
  • 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和《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管制堆填及非法倾倒废物活动所引起的尘埃、噪音和废水排放问题,并就违例情况采取执法行动。
  • 主动要求负责管理有关政府土地的部门清理被摆放在政府土地的拆建物料 (假如非法摆放的拆建物料会有不良环境影响的迫切风险,环保署可根据《废物处置条例》进入有关土地清理被非法摆放的拆建物料)。
路政署:
  • 清理在路政署所负责的公用道路(包括行人路及公共后巷)及路旁斜坡上非法摆放的拆建物料,并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例如与运输署和地政总署协商后,把这类公用道路的黑点围封。
地政总署:
  • 清理在未拨用的政府土地上(由其他政府部门负责管理的政府土地除外)非法弃置的拆建物料,并采取预防措施,例如视乎情况把有关土地围封。
所有工务部门:
  • 管制公共工程承建商和建筑工地必须妥善管理和处置废物。
根据《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及阻碍)条例》获授权的所有政府部门:
  • 就与拆建物料有关的扔弃废物和轻微的弃置废物罪行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
所有获批政府土地或负责管理该政府土地的部门:
  • 管制在政府土地上进行的堆填活动和清理弃置在该处的废物。

各部门管制在私人土地摆放拆建物料的职责

 
负责的政府部门
2. 在私人土地摆放的拆建物料 屋宇署:
  • 根据《建筑物条例》就任何建筑物建造工程而进行或有关联的违例堆填活动采取执法行动。
  • 如果堆填活动导致斜坡不稳固而影响毗连建筑物或土地的安全,可根据《建筑物条例》采取执法行动。
渠务署:
  • 评估对现有溪涧、水道及排水系统可能造成的排水影响和潜在的水浸风险。
  • 清理或疏通《土地排水条例》所覆盖的指定河道内的溪涧、水道及排水系统。
环保署:
  • 对非法摆放拆建废物的人士执行《废物处置条例》;假如摆放的废物会有不良环境影响的迫切风险,以致需要立即采取行动,则安排清理有关废物。
  • 就摆放拆建废物所引起的环境问题或环境滋扰执行相关的环保法例,例如《空气污染管制条例》、《水污染管制条例》和《噪音管制条例》。
食环署:
  • 就有碍卫生的妨碍、扔弃垃圾和蚊虫滋生的问题执行《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的相关规定。
地政总署:
  • 就违反土地契约条款的事宜采取执法行动。
规划署:
  • 在被划为发展审批地区的范围内进行的违例堆填活动执行《城市规划条例》条例的相关规定。

私人土地

在调查私人土地内的怀疑非法堆填及倾倒废物活动时,规划署会就有关活动是否构成违例发展提出意见,而地政总署则会说明土地用途的性质、土地拥有人的登记资料,以及有关活动有否违反土地契约条款。环保署会确定进行有关堆填或倾倒废物活动的摆放者是否已取得有效许可。如遇水浸风险情况需要渠务署尽速进行纾缓工程,民政事务总署会按需要协助联络有关土地拥有人。如果在根据《城市规划条例》被划为发展审批地区的范围内进行非法堆填活动,规划署可采取执法行动,包括发出法定通知,要求土地拥有人、占用人或负责人停止有关的违例堆填活动,并可按情况,要求有关人士把受破坏的土地恢复至原状。如堆填及倾倒废物活动未获有效许可,环保署会搜集证据,检控促致有关活动进行的人士。

政府土地

就未批租及未拨用的政府土地而言,一般会由地政总署负责清理在公用道路以外未拨用的政府土地内非法弃置的拆建物料,并按需要采取预防措施,例如把有关地点围封。食环署会负责清理弃置在公共地方的垃圾及家居废物,而摆放在公用道路,包括行人路、公共后巷的非法倾倒拆建废物,会由路政署处理。至于渔护署,则负责规管在郊野公园范围内弃置的废物。其他政府部门亦有责任在其管辖地方内防止非法弃置废物,并清理地方内的废物。环保署会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对非法倾倒废物的人士采取行动。堆填及非法倾倒废物活动所引起的尘埃、噪音和废水排放问题,分别受《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和《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所规管。如有违反上述条例,环保署署长会采取执法行动。此外,根据《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及阻碍)条例》获授权的所有政府部门,也会就与拆建物料有关的扔弃废物和轻微的弃置废物罪行采取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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