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根据《噪音管制条例》采取的执法行动及统计数字
《噪音管制条例》由警方与环境保护署(环保署)携手执行,警方负责处理邻里、公共地方、建筑、产品及防盗警钟等噪音投诉,而环保署则负责调查工商业处所及建筑地盘的噪音投诉。
违反《噪音管制条例》,初次定罪最高罚款额为港币10万元,其后每次定罪最高罚款额为港币20万元。
2008年,当局检控建筑地盘噪音达39宗及工商业噪音9宗。
建筑及工商业噪音的管制
《噪音管制条例》所制订的许可证制度,赋予环保署管制建筑噪音的权限。有关建筑噪音的法定管制及2008年签发的许可证数目,请参阅表1及图1至图3;有关受标签制度管制的手提撞击式破碎机及空气压缩机资料请参阅图4。
环保署可透过「消减噪音通知书」管制工商业噪音,环保署于接获噪音投诉后,便会随即展开调查,并且向违例者发出「消减噪音通知书」,作出检控及罚款。
表1 — 各类作业在不同时段的建筑噪音法定管制
平日 | 星期日及 公众假期 |
|||||||
---|---|---|---|---|---|---|---|---|
早上7时 |
|
|||||||
晚上7时 |
|
|||||||
早上7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