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采取的执法行动及统计数字
按《水污染管制条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水域划分为十个水质管制区,分别为吐露港及赤门、南区、牛尾海、将军澳、后海湾、大鹏湾、西北部、西部缓冲区、东部缓冲区及维多利亚港(第一、二及三期)。自香港特区成立以后,有更多水域被纳入管制范围,包括南蒲台、大屿海峡、大澳水域和大屿山西面海域等。现时,《水污染管制条例》已于本港所有水域实施。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的职责之一,是在水质管制区内实施管制,务求令水质达到及维持既定的水质指标。环保署主要透过发牌制度执行管制。环保署签发的每个污水排放牌照,均具体列明有关规定,包括需达致的定量排放标准。其他执法行动包括巡查处所、处理投诉及提出检控等。自1995年底开始,环保署已根据《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规例》,于部分尚未装置污水渠的地点,执行接驳污水渠的规定。根据该项规例,在敷设了公共污水渠的地点,环保署可要求楼宇业主把所属楼宇的废水接驳至公共污水渠。
|
|
香港水质管制区
|
|
2018年水污染管制执法行动
签发的污水排放牌照 |
1 066 |
换领牌照 |
1 241 |
审阅渠务图则 |
73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