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水污染管制条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水域划分为十个水质管制区,分别为吐露港及赤门、南区、牛尾海、将军澳、后海湾、大鹏湾、西北部、西部缓冲区、东部缓冲区及维多利亚港(第一、二及三期)。自香港特区成立以后,有更多水域被纳入管制范围,包括南蒲台、大屿海峡、大澳水域和大屿山西面海域等。现时,《水污染管制条例》已于本港所有水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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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水质管制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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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水污染管制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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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水污染管制条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水域划分为十个水质管制区,分别为吐露港及赤门、南区、牛尾海、将军澳、后海湾、大鹏湾、西北部、西部缓冲区、东部缓冲区及维多利亚港(第一、二及三期)。自香港特区成立以后,有更多水域被纳入管制范围,包括南蒲台、大屿海峡、大澳水域和大屿山西面海域等。现时,《水污染管制条例》已于本港所有水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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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水污染管制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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