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采取的执法行动及统计数字 实施《废物处置条例》旨在管制废物的管理和弃置。 化学废物 化学废物产生者必须向环境保护署(环保署)登记,而化学废物收集商及处置化学废物的设施亦需申领牌照。政府已实施一套运载记录制度,使化学废物由产生至最终处置的过程均受到严格监管。2006年共使用了34 740份运载记录。 图片数据 图片数据 已登记的化学废物产生者 图片数据 禽畜废物 1994年7月1日实施的《废物处置(修订)条例》,扩大了禽畜废物禁制区的范围,同时宣布成立禽畜废物限制区。在限制区内,现有的禽畜饲养场可继续营业,但不容许开办新的饲养场。此外,由1999年7月1日起,所有经处理的禽畜废物必须符合50:50标准〔生化需氧量(每升所含毫克):悬浮固体(每升所含毫克)〕方可排放。政府提供了财务资助予受影响农户,至今已拨款约9.46亿港元。自农户采取适当的处理及管理禽畜废物措施以后,约90%禽畜废物已透过符合环保的方式处置。 图片数据 禽畜废物禁制区、限制区及管制区范围 进出口废物 1996年9月1日起,政府透过实施许可证制度管制进出口废物,所有进出口废物必须申领环保署签发的许可证。除非废物未受污染并可循环再用,以及作真正回收或再用用途则属例外。 此外,环保署亦与海关及水警携手合作,抽样检查各进出口管制站的付运废物,藉此打击跨境非法付运废物活动,并在策略性堆填区监察非法弃置进口废物的活动。 2006年废物进出口许可证及过境同意书的统计数字 签发的许可证数目: 4 已收的废物许可证新申请数目 4 持许可证付运废物的宗数: 43 (1 069 公吨) 签发的过境同意书数目: 10 已收的过境通知书数目: 9 持过境同意书付运废物的宗数: 2 (201公吨) 图片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