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畜废物
1994年7月1日实施的《废物处置(修订)条例》,扩大了禽畜废物禁制区的范围,同时宣布成立禽畜废物限制区。在限制区内,现有的禽畜饲养场可继续营业,但不容许开办新的饲养场。此外,由1999年7月1日起,所有经处理的禽畜废物必须符合50:50标准〔生化需氧量(每升所含毫克):悬浮固体(每升所含毫克)〕方可排放。政府提供了财务资助予受影响农户,至今已拨款约9.46亿港元。自农户采取适当的处理及管理禽畜废物措施以后,约90%禽畜废物已透过符合环保的方式处置。
自从2005年及2006年两个自愿选择退还牌照计划推出后,禽畜农场的数目已减少了79%,而禽畜废物产生的数量相应地减低了46%。另外,自2008年推出活家禽业界特惠补助金计划后,禽畜农场及禽畜废物的数量已进一步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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