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根据《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采取的执法行动及统计数字

《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于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生效。这条例是通过一个许可证的制度去规管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有潜在危害或不良影响的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制造和使用。目前,受规管的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包括那些受《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及《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规管的化学品。

如未申领许可证而进口、出口、制造和使用受规管的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罚款港币5万元及入狱一年。如许可证持有人违反许可证条款、一经定罪后最高罚款港币2万5千元及入狱六个月。

2008年《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许可证的统计数字
 

收到申请的数目: 59
各类签发许可证的数目:  
   进口 14
   出口 2
   进口/出口 (转运及过境) 12
   制造 0
   使用 24
签发许可证总数目: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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