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1年6月15日已实施的水质管理环保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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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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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范围 |
1980年《水污染管制条例》
(香港法例第3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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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水质管制区,规定在区内排放任何废水入污水渠(住宅污水除外),均需申领牌照。 |
1986年《水污染管制(一般)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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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水污染管制条例》实际效力。 |
1985年《水污染管制(上诉委员会) 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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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明上诉程序,让不满《水污染管制条例》颁布的指令或规定的人士按照程序上诉。 |
1994年《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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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私家地段业主收集污水并引入公共污水渠,同时管制私营污水处理设施的运作及维修。 |
1956年《建筑物条例》
(香港法例第123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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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建筑事务监督权力,规定任何新建楼宇必须装设适当的废物处理设施,同时管制大厦内的垃圾槽、私人排水设施及燃油储存设施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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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建筑物条例》 (新界适用)
(香港法例第1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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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香港法例第123章的规定相若。 |
1980年《废物处置条例》
(香港法例第3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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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市区饲养禽畜,并管制在指定管制区内排放或弃置禽畜废物。 |
1960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香港法例第1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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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将危险物质排进污水渠及乱抛垃圾,颁布指定的泳滩和管制泳滩、泳池及水井的污染。 |
1995年《海上倾倒物料条例》
(香港法例第46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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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倾物入海作业,扩大管制海洋污染,并赋予倾物入海行动计划正式法律效力。 |
1985年《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 条例》
(香港法例第1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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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海滩及海床的填海和用途。 |
1978年《船舶及港口管理条例》
(香港法例第3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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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陆上及海上的油污污染海洋,并管制在船舶或港口倾倒废物入海和乱抛垃圾。 |
1990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 条例》
(香港法例第4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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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及管制船舶引起的油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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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商船(防止油污染)规例》
(香港法例第413章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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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船舶引起的油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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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商船(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例》
(香港法例第413章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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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船舶任意流出有毒液体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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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水务设施条例》
(香港法例第10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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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将污染物排入集水区。 |
1957年《辐射条例》
(香港法例第30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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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使用及弃置放射性物料。 |
1962年《渔业保护条例》
(香港法例第1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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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炸药及毒药捕鱼。 |
1933年《简易程序治罪条例》
(香港法例第2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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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乱抛垃圾,包括在海上乱抛垃圾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