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署检控政策
检控环境罪行与否,是一项重要的决定。这不仅对被指称犯罪者重要,对任何可能受检控行动影响的人,亦同样重要,而最终如我们要保障及维持本港生活环境的质素,这更是关键所在。检控当局必须彻底及谨慎评估证据及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可能对犯罪者有利的因素,才可作出检控决定。环境保护署中央检控组的检控人员肩负作出决定的责任。
检控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判断力,为人刚正不阿、大公无私,而且是非分明。环境保护署的检控人员均经过训练,凭着应有的技巧及决心执行检控工作。在履行职务时,他们会获律政司的专业律师及职员支援及协助。不过,重要的是,本署必须有一套清晰明确、易于理解的检控政策,作为部门检控人员执行工作的依据。
环保署运用一贯的专业判断能力执行环保法例,并会每月公布被法庭定罪的个案。
涉嫌犯上环境罪行的人士,不一定自动遭到检控。在作出决定时,检控人员必须研究个案的所有因素及情况,包括证据是否充分及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没有两宗个案的情况会完全相同,因此,检控人员必须代表社会行使重要的决定权,以断定应否提出起诉;一旦展开法律程序,便须决定如何进行检控工作。
编订《环境保护署检控政策》的目的,不仅要确保负责环境罪行检控工作的检控人员作出公正及贯彻一致的决定,也要令整个法律程序更加公开,更为公众所理解。
环境保护署署长
罗乐秉太平绅士
200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