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露天焚燒活動:
空氣污染管制(露天焚燒)規例(第311O章)("規例")禁止為以下目的進行露天焚燒:
i) 建造廢物的處置;
ii) 為建造工程作準備而清理工地;
iii) 輪胎的處置;及
iv) 金屬的回收。
除以下情況外,任何人士進行露天焚燒必須先按規例第6條提出申請並取得許可證:
(i) |
在習俗或宗教儀式、節日及節日場合上向死者或神靈焚燒香燭、紙錢錫箔、獻祭物品及儀式祭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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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純粹用作烹煮食物供人食用的火,或純粹用作康樂用途的火而用木或炭或少量起火劑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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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任何政府滅火部隊或機關為防火的測試、訓練及教育活動而點燃的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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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純粹為除草、殺滅土地的細菌、防治害蟲而將生長在有關地點的物料作農業焚燒,或為於郊區設置防火帶而作焚燒;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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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環境保護署署長認為在緊急情況下為確保公眾安全所需的露天焚燒。 |
申請辦法:
許可證的申請須在擬作露天焚燒前至少28天,以標準申請表格提出,並附上訂明的申請費及表格上所列的文件。關於規例的更多詳情,請參閱「空氣污染管制(露天焚燒)規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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