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管制 (車輛減少排放物器件)規例
為了減少柴油車輛排放的粒子引起的空氣污染,政府在2001年完成了一項計劃,資助許可車輛總重量不超過四公噸及在歐盟排放標準實施前(歐盟前期)首次登記的柴油車輛安裝減少粒子器件。為確保能繼續有效地控制這類型車輛的粒子排放問題,由2003年12月1日起,空氣污染管制(車輛減少排放物器件)規例規定它們必須已妥善安裝認可「減少粒子器件」。
在2004年,我們亦為逾四公噸的重型歐盟前期柴油車輛完成了一項類似的自願安裝計劃。此安裝計劃不包括需長時間在空轉引擎狀態下運作的車輛(即長怠速車輛)。與輕型柴油車輛的政策一致,由2006年4月1日起,長怠速車輛以外的歐盟前期重型柴油車輛亦必須妥善安裝認可「減少粒子器件」。
為只在本地運作歐盟前期長怠速重型柴油車輛安裝微粒消減裝置的資助計畫已於2005年年底完成。自2007年4月1日起,安裝有認可「減少粒子器件」也成為這些車輛的法定要求。
《空氣污染管制(車輛減少排放物器件)規例》的主要內容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車輛減少排放物器件)規例》的規定,下列車輛(即受管制車輛)必須已妥善安裝經環境保護署署長認可的「減少粒子器件」,而該器件則必須保持於良好的操作狀況:
由2003年12月1日起:
i) 於1995年3月31日或之前首次登記的柴油私家車、柴油小型巴士及許可車輛總重量不超過四公噸的柴油輕型貨車;
ii) 於1995年12月31日或之前首次登記的柴油的士。
由2006年4月1日起:
iii) | 於1995年3月31日或之前首次登記的柴油巴士,許可車輛總重量超過四公噸的柴油小型巴士及柴油貨車。(現階段並不包括登記車身類型為『架空平板車』、『混凝土車』、『溝渠清潔車』、『機動式起重吊車』、『移動式起重機』、『混凝土泵車』或『壓縮缸車』的柴油貨車。); |
由2007年4月1日起:
iv) | 於1995年3月31日或之前首次登記,許可車輛總重量超過四公噸和只在本地運作及登記車身類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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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在本地運作』的車輛是指沒有持有運輸署署長發出的過境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或所持有的過境車輛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已屆滿超過三個月。)
未能符合上述規定的受管制車輛,將不可通過每年續牌檢查和不獲續發牌照。另外,這些車輛一旦被發現在路面行駛時違反該規定,車輛牌照可被吊銷。
此外,環境保護署署長有權向車主發出書面通知,要求他提交其受管制車輛於指定日期和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檢驗。未有履行通知書要求的車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五千元。
選擇認可的「減少粒子器件」
為受管制車輛選擇認可的「減少粒子器件」時,車主應該留意下述三個要點:
一. | 選用已獲認可的「減少粒子器件」- 車主可親臨下列環境保護署的辦事處,免費查閱認可的「減少排放物器件」紀錄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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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選擇適合的認可「減少粒子器件」- 車主需因應其車輛的用途(例如只在本地運作, 跨境車輛或只在本地運作的長怠速車輛),選擇合適的認可「減少粒子器件」。車主應該向認可「減少粒子器件」供應商詳細瞭解器件的構造、安裝、使用及保養方法,包括燃料限制、日常所需的保養措施、需要定期更換或保養的部件等,以便選到可以配合其運作的認可「減少粒子器件」。在購買合適的認可「減少粒子器件」時緊記向供應商索取該器件的安裝、使用及保養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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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詳細瞭解供應商所給予的服務 - 雖然所有認可「減少粒子器件」的粒子消減效能已經環境保護署署長審核,但確保個別器件的質素能夠合符規格是有關供應商的責任。所以車主必須向供應商詳細瞭解保用條款、售後服務及退貨等資料,以便器件的質素一旦出現問題時,可以向供應商跟進或追討。 |
車主請注意
車主應依照『認可減少排放物器件』供應商所提供的安裝、使用及保養手冊的指示以確保該器件已妥善安裝及保持於良好的操作狀況。
『認可減少排放物器件』能减少車輛所排放的粒子。但車主仍需妥善保養及維修其車輛,以防止排放過量廢氣及黑煙。
如何索取更多資料?
如需更多資料,請聯絡環境保護署流動污染源組,地址是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34樓 。
電話熱線 : 2838 3111
傳真號碼 : 2877 8690
備註:有意為『適用於歐盟前期柴油車輛的微粒消減裝置』申請批核以供應在港使用的供應商請參閱有關申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