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及公告
1. 削減氟氯烴(HCFCs)進口配額
按照在2007年9月《蒙特利爾議定書》締約方會議中訂立的加快淘汰氟氯烴(HCFCs)的時間表,香港在2020年至2029年期間每年進口供本地使用的HCFCs配額將進一步收緊至1989年基準量的0.5%(即0.69耗蝕臭氧潛能公噸)。我們已發函各間已根據《保護臭氧層條例》第五條所註冊的公司,通知他們削減的HCFCs進口配額。有關HCFCs進口配額編配制度詳情,可參閱指引。New
2. 單張、海報及指南
3. 禁止進口含消耗臭氧層物質(ODS)的產品
立法會於2009年12月2日通過《保護臭氧層(含受管制物質產品)(禁止進口)(修訂)規例》。修訂規例由2010年1月1日起分階段禁止進口受管制產品,範圍由原先含有氯氟化碳(CFCs)及哈龍的受管制產品(包括冷凍及空調設備、噴霧劑產品例如計量吸入器、隔熱嵌板及預聚合物)擴大至含有其他物質包括氟氯烴(HCFCs)的受管制產品。
(i) 2010年1月1日:禁止進口所有含有氯二氟甲烷(HCFC-22)的產品,以下的房間空調機(按《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定義,其額定製冷量不超過7.5千瓦)除外。這些房間空調機禁止進口日期為﹕
(a) 2010年7月1日: 分體式房間空調機﹔和
(b) 2012年7月1日: 獨立式(窗口式)房間空調機;
(ii) 2015年1月1日:禁止進口所有含有HCFCs的產品,含有二氯三氟乙烷(HCFC-123)者則除外;以及
(iii) 2020年1月1日:禁止進口所有含有HCFCs的產品。
修訂規例亦由2010年1月1日起禁止進口含有CFCs的計量吸入器及含有HCFCs或溴氯甲烷(BCM)的滅火器。
有關規例的詳情可參閱2009年12月4日刊登於憲報的第244號法律公告。
根據上述含HCFC-22產品進口規管計劃, (分體式/獨立式(窗口式))房間空調機的進口商應使用含氟氯烴產品的申報表格(只提供英文版本),編制在有關進口禁令生效之前,其相關產品的本地庫存,並之後提供每季更新。
有關規例的詳情可參閱2009年12月4日刊登於憲報的第244號法律公告。
根據上述含HCFC-22產品進口規管計劃, (分體式/獨立式(窗口式))房間空調機的進口商應使用含氟氯烴產品的申報表格(只提供英文版本),編制在有關進口禁令生效之前,其相關產品的本地庫存,並之後提供每季更新。
4. 修訂《保護臭氧層條例》(第403章)的附表
根據憲報2009年第114號法律公告,《保護臭氧層條例》(第403章)的附表,將會在2009年10月1日作出以下的修改:
(a) 清楚表明,除非在該附表內另行述明,否則該附表所列的耗蝕臭氧層物質包括該物質的異構體;
(b) 在該附表內就溴氯甲烷(BCM)加入新的部分(第9部),將這項新加的耗蝕臭氧層物質納入該條例的管制範圍;及
(c) 更改某些耗蝕臭氧層物質的中文名稱(例如更改HCFCs為氟氯烴),使其與聯合國所用的版本一致。
詳情可參閱2009年第114號法律公告。
資訊
申請牌照的指引說明 | |
《保護臭氧層條例》之受管制物質 | |
香港逐步取締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時間表 | |
認可的循環再用及回收設備 | |
如何協助保護臭氧層? | |
|
安全使用替代製冷劑 |
小冊子
禁止進口氟氯烴(HCFCs)的產品 - 單張 | |
禁止進口含氟氯烴(HCFCs)的產品 - 海報 | |
回收及減少釋放氟氯烴(HCFCs)製冷劑的指南 | |
保護臭氧層條例指南 | |
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簡介 | |
進口或出口消耗臭氧層物質貨車司機須知 | |
化學廢物處理中心銷毀消耗臭氧層物質須知 | |
取締氟氯化碳(CFC)的指引 |
連結
前往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的《保護臭氧層條例》(章號403) | |
有用網址 |
查詢
如有查詢,請聯絡︰
環境保護署
空氣科學及評估模型組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33樓
電話︰2594 6225
2594 6593
傳真︰2827 8040
電郵︰olpoenq@ep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