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生化柴油是以菜油、動物脂肪、煮食廢油等等製成的可再生燃料。它(不論是純生化柴油或已與汽車柴油混合的汽車生化柴油混合物)可用作汽車燃料。
並非所有柴油車輛都可以與生化柴油或生化柴油與汽車柴油的混合物相容。汽車製造商普遍接受生化柴油含量不超過5%的汽車柴油作為他們的汽車的燃料。更高的生化柴油含量會導致與某些型號的車輛不相容的問題。視乎汽車製造商的意見,不相容問題或可在更換某些引擎零件後得到解決。
環保效益
生化柴油並非使用石油產品製造,而是一種可再生能源。由於在使用生化柴油過程中釋放的二氧化碳量,跟原材料植物種植過程中吸收的二氧化碳量相若,更多使用生化柴油代替不可再生的化石柴油,有助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減緩由溫室氣體水平上升引致的全球氣候變化。就改善路邊空氣質素的潛力而言,歐盟V期柴油與生化柴油相若。
管制汽車生化柴油的法規
規管汽車生化柴油的法定條文載於空氣污染管制(汽車燃料)規例(第311L章)內(查閱詳情,請按這裏)。
管制法規的主要內容如下:
(a) 汽車生化柴油規格 (第2條、第10條及附表3)
汽車生化柴油包括純生化柴油及由純生化柴油與汽車柴油混合而成的生化柴油混合物, 它們的規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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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供應或出售予汽車使用的純生化柴油須符合上述規例附表3指定的規格;這規格與歐盟 EN 14214標準大致相若;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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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汽車生化柴油必須由符合EN 14214標準的純生化柴油與符合規例附表1內指定的汽車柴油規格(即歐盟V期汽車柴油標準)的柴油混合而成; |
(b) 標籤規定 (第11條、第12條及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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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出售含超過5%生化柴油的汽車生化柴油須附有標籤(標籤樣本見下文);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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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汽車生化柴油中的生化柴油含量(以百分比表示) 不能與標籤顯示的生化柴油含量百分比相差超過1%( 例如標籤註明汽車生化柴油的生化柴油含量為15%, 則生化柴油含量應介乎14% 與16%, 首尾兩數包括在內)。 |
標籤樣本
(c) 違反規定的罰則 (第10條、第11條及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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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違反 (a) 項汽車生化柴油規格,最高可處罰款50,000 元;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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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違反 (b) 項標籤規定,最高可處罰款50,000 元。 |
上述資料旨在向公眾扼要介紹《空氣污染管制(汽車燃料)規例》(第311L章)(“規例”)中對汽車生化柴油的規管。它並不是作為規例的法律釋義。如有疑問,讀者可直接查閱香港法例第311L章《空氣污染管制(汽車燃料)規例》。該規例可於以下網址查閱: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11L!zh-Hant-HK?INDEX_CS=N。
稅務優惠
為推廣使用生化柴油作為汽車燃料,汽車生化柴油不用課稅。
本港生化柴油的供應
本港現時有兩間生產生化柴油的廠商。
給使用汽車生化柴油的駕駛人士的意見
駕駛人士應查核在加油機或容器上是否附有標籤。若沒有標籤,該汽車生化柴油應該含有不高於5%的生化柴油,並且適用於所有車輛;若附有標籤,應核對標籤上提供的生化柴油含量,並在使用前諮詢有關的認可車輛代理商。
如有疑問,請向汽車生化柴油零售商查詢生化柴油含量。
查詢
查詢或舉報懷疑不符合法定規格的汽車生化柴油,請與環境保護署聯絡:
電話 : 2594 6240
傳真 : 2824 9361
地址 : 香港灣仔稅務大樓45樓4518室,環境保護署流動污染源組
相關規例
空氣污染管制(汽車燃料)規例 (第311L章)
研究報告
使用生化柴油作為香港車輛燃料之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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