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 |
量度儀器
就本技術備忘錄而言,文中所指的聲級計,須符合IEC標準651:1979(第一級)及804:1985(第一級)內載規格,至於其他量度噪音及分析設備的質素,亦應有同等的專業水準。此外,量度及分析噪音時,須遵守常用的聲學原理及慣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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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
校正程序
在每次量度噪音前後,應使用聲音校正器發出已知頻率及聲壓級的聲音,用以檢查聲級計的準確性。量度所得的數值,須在噪音測試前後所校正的數值相差不超過1.0分貝,方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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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量度程序
D.3.1 |
評估點
噪音聲級該在評估點量度。若在建築物進行量度,其評估點一般該在建築物外牆一米外,但亦可在監督認為合適的其他位置。如量度受噪音影響的地點為建築物以外的其他地方,噪音聲級的評估點該在監督認為適合的特定地點離地面1.2米進行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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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2 |
噪音的量度單位
量度聲級該用積分聲級計,以A加權等效連續聲級(Leq)量度。該項量度該在有關的「建築噪音許可證」准許施工期間任何五分鐘內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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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3 |
將聲級四捨五入
所有聲級的量度結果均以四捨五入,捨去小數只要整數表示分貝(A)的數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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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4 |
天氣情況
量度噪音的工作須顧及天氣情況,根據常用聲學原理及慣例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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