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業主及佔用人的責任 |
3.1 |
噪音滋擾
- 不可在晚間 (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 或公眾假日的任何時段發出噪音,以致令任何人覺得煩擾。
- 保持冷氣機或任何空調設備運作良好,不會發出過量的噪音,影響鄰居。
- 在任何時間內進行下列活動,均不可發出噪音構成滋擾:
(a) |
奏玩或操作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機、錄音機、
收音機或電視機; |
(b) |
使用揚聲器、傳聲筒或其他擴音裝置或器具; |
(c) |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活動; |
(d) |
經營生意或業務; |
(e) |
畜養動物或雀鳥,而該動物或雀鳥發出噪音。 |
- 業主須確保安裝在其處所內的任何侵擾者警報系統,不應在啟動後發出響號超逾15分鐘。
- 除非車輛實質上受到干擾,否則車主須確保安裝在車輛內的任何侵擾者警報系統不應發出響號,亦不應在觸發後發出響號超逾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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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適當使用污水系統
- 避免把油及油脂傾倒入污水渠或廁所。
- 切勿把固體廢物傾倒入污水渠。
- 避免把化學品 (如油漆及天拿水) 傾倒入水渠。
- 經常將廢水中的固體殘渣隔去,才排放入水渠。
- 切勿把污水排放入雨水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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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公用排水系統
- 定期檢查,妥善維修排水系統。
- 確保污水渠沒有接駁至雨水渠。
- 採取良好守則,避免錯誤接駁,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雨水渠及污水渠使用不同標準形狀及花紋的沙井蓋、委聘合資格的承辦商進行污水渠工程,以及備存最新的排水設施記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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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廢物處置
- 適當地處理廢物,避免污染環境。
- 把可再造物料與其他廢物分開,以便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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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家禽、寵物及狗隻
- 畜養寵物的業主,應避免寵物對鄰居造成滋擾。
- 切勿在處所內畜養家禽(包括雞、鴨、鵝、白鴿及鵪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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