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許可證規管制度以管制汞及汞混合物的進出口
任何人除非根據出口或進口許可證行事,否則不得出口或進口表1所列的第1部化學品。
表1:第1部化學品
類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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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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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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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混合物(汞與其他物質的混合物(包括汞的合金),而該混合物的汞含量按重量計至少達95%) |
第1部化學品在符合表2所列條件的情況下,則獲豁免出口或進口許可證管制。
表2:出口或進口第1部化學品的豁免條件
豁免用途 | 運載模式 | 豁免量(該化學品所屬類別中的汞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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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化學品是為用作實驗室規模的研究或為用作參照標準而進出口 |
在每個包裹或盛器內 |
不超過250克 |
在付運批次內 |
不超過5公斤 |
實施許可證規管制度以管制汞和汞化合物的儲存
任何人除非根據管有許可證行事,否則不得存放或使用表3所列的第2部化學品。
表3:第2部化學品
類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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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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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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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混合物(汞與其他物質的混合物(包括汞的合金),而該混合物的汞含量按重量計至少達95%)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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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亞汞(I) (Hg2Cl2,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10112-91-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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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汞(II) (HgO,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21908-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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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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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汞(II) (HgSO4,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778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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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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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汞(II) (Hg(NO3)2,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10045-94-0或778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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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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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汞 (HgS,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1344-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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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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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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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化學品在符合表4所列條件的情況下,則獲豁免管有許可證管制。
表4:存放第2部化學品的豁免條件
豁免用途 | 存放處所 | 豁免量(該化學品所屬類別中的汞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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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化學品是為用作實驗室規模的研究或為用作參照標準而存放或使用 |
單一所實驗室 |
不超過500克 |
備註: 如多於一所分開的指明實驗室,位處某建築物的同一樓層,以及該等實驗室的運作,是由同一人(不論是單獨或聯同另一人)監督的,則該等實驗室須視為單一所實驗室。
禁止《公約》列明須淘汰的添汞產品的製造及進出口
- 任何人不得出口、進口或製造表5所列的受規管添汞產品。
- 任何人不得將受規管添汞產品作為組成部分而納入另一東西。
- 任何人不得在2024年12月1日或之後,供應受規管添汞產品,包括為供應而在網上展示。
- 儲存或使用受規管添汞產品並不構成罪行。
表5:受規管添汞產品
受規管添汞產品的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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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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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但不包括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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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關及繼電器,但不包括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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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說明的、用於一般照明的緊湊型熒光燈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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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說明的、用於一般照明的直管型熒光燈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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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一般照明的高壓汞燈。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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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說明的、用於電子顯示的冷陰極熒光燈及外置電極熒光燈 ——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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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汞量超過百萬分之1的化妝品,並且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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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殺蟲劑及局部抗菌劑。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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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非電子測量儀器 ——
(a) 氣壓計; (b) 濕度計; (c) 壓力錶; (d) 溫度計; (e) 血壓計, 但符合以下說明者除外:安裝在大型設備中,或用於高精確度測量,而市場上沒有適當的無汞替代品可供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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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公約》列明會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生產工序
任何人不得進行表6所列的受規管製造工序。
表6:受規管製造工序
受規管製造工序的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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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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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汞或汞化合物作為催化劑的乙醛生產。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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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含汞催化劑的聚氨酯生產。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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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鈉、甲醇鉀、乙醇鈉或乙醇鉀的生產。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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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氯乙烯單體的生產。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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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氯鹼生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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