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巴塞爾公約》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旨在保護環境和保障人體健康免受危險廢物的影響。《公約》界定全球通過各項途徑:(1)盡量在源頭減少危險廢物;(2)嚴格控制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以及(3)確保危險廢物以環保模式處置。《公約》下各締約方的主要義務是設立一項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以控制和監察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

《公約》於1989年在巴塞爾舉行的外交會議上獲得通過,於1992年5月正式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1年12月17日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了批准書。該《公約》現亦適用於香港特區。 

環保署是香港特區的指定有資格當局,負責《公約》在香港特區的實施。香港特區是透過1996年9月生效的《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 第IVA部實施《巴塞爾公約》。簡言之,在本港輸入或輸出危險廢物,包括所有載於《廢物處置條例》附表7的危險廢物均須申領許可證,供循環再用或再造的未受污染可再造廢物 (載於《廢物處置條例》附表6) 除外。在《廢物處置條例》的規定下,任何人士在本港輸入或輸出受管制的危險廢物,均須事先向環保署申請許可證,否則即屬違法。環保署已與本地和海外的管制當局成立一個資訊交換網絡,監察廢物付運活動,並對可疑的廢物付運蒐集情報,以便採取聯合執法行動,有效打擊區內非法付運危險廢物的活動。 

《巴塞爾公約》公約本文及相關資料,見該《公約》的網頁 http://www.basel.int

 

 

 

 

《巴塞爾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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