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火葬場

如興建新火葬場或對現有火葬場的設施進行重大改善工程,都必須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通過嚴格的環評程序。動工前必須先獲批准有關設計 (符合嚴格的廢氣管制規定)。火葬場設計載荷如超過每小時0.5噸,亦受《空氣污染管制(指明工序)規例》(第311F章)的牌照制度管制,依例必須採用「最佳可行方法」防止空氣污染。當局會不時檢討用以控制污染的「最佳可行方法」,確保與適用的國際最佳守則一致。

減少火葬場二噁英/呋喃排放量的措施包括:

  • 依照「最佳可行方法」指引進一步收緊火葬場所有新火化設施的二噁英/呋喃排放標準,至每立方米0.1毫微克國際毒性當量; 以及
  • 在可行的情況下,逐步淘汰或更換舊有的火化爐,以配備先進燃燒和污染管制設計的新火化爐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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