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2008 《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第595章)的實施
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第595章)於二○○八年四月一日起分階段實施。《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旨在通過「相關活動」許可證制度,規管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製造和使用。這些化學品均受《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及《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管制。
自二○○八年四月一日開始,任何人士欲進口、出口、製造或使用任何受《條例》規管的受管制化學品,必須管有由環保署發出的有效「相關活動」許可證,其有效期一般為12個月。此外,每批進入/離開本港的受管制化學品亦須領有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發出的「相關託運貨品」進口/出口許可證,由工業貿易署署長授權環保署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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