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斯德哥爾摩公約》「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計劃」(「香港特區實施計劃」)

《斯德哥爾摩公約》(《公約》) 於2004年11月11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 (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正式生效。根據《公約》規定,中國須將「國家實施計劃」於2007年4月締約方第3次大會之前遞交該大會。該「國家實施計劃」亦載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計劃」(「香港特區實施計劃」)。

香港特區政府依照「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有關訂定《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劃的臨時指引(2004年12月修訂版)」編寫了首份「香港特區實施計劃」。首份「香港特區實施計劃」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 香港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現況﹔
  • 未來5-10年內依照《斯德哥爾摩公約》要求削減/消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須採取的管制策略、優先次序及行動計劃﹔
  • 提升公眾意識﹔以及
  • 促進區域協作和能力建設。

我們於2006年2月及3月就首份「香港特區實施計劃」(草擬稿)分別諮詢了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及環境諮詢委員會,並於2006年9月將首份「香港特區實施計劃」(草擬稿)提交給中央人民政府。

在獲得國務院批准後,中央人民政府於2007年4月將首份「國家實施計劃」 (包括首份「香港特區實施計劃」)遞交《公約》締約方大會。

在2009及2011年舉行的第四及第五次締約方大會中,通過了對《公約》附件的修正案,在相應的附件中列出10種新增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上述修正案自2014年3月26日對中國(及香港特區)生效。在2016年12月26日,第六次締約方大會中通過的修正案在中國生效,亦適用於香港特區。按照《公約》要求,中國須就上述修正案向《公約》秘書處提交更新的「國家實施計劃」。

香港特區政府編製了更新的「香港特區實施計劃」(草擬稿),分別於2016年1月及2月將其提交至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中國在2018年12月向《公約》秘書處提交「國家實施計劃(增補版)」,當中包括更新的「香港特區實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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