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石燃料發電廠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 (指明工序) 規例》(第311F章),發電廠須受發牌管制。法例規定採取「最佳可行方法」,以避免空氣污染物的排放。「最佳可行方法」包括應用「最佳可行技術」和「最佳環境實踐」,並詳列最低的技術要求,可涵蓋發電廠/工序設計、作業方法和排放標準。發電廠如有任何新發展,都必須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通過嚴格的環評程序。
如能符合能源政策和經濟考慮,而技術可行性及時機上又容許調整所用的各類能源來應付本港的電力需求,當局會實施以下措施,進一步減少源自發電廠的二噁英/呋喃排放量:
- 充分利用燃氣發電廠現有的發電能力﹔以及
- 長遠目標是逐步淘汰舊有的燃煤發電機組,更換為燃氣發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