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採取的執法行動及統計數字
《噪音管制條例》由警方與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攜手執行,警方負責處理鄰里、公共地方、建築、產品及防盜警鐘等噪音投訴,而環保署則負責調查工商業處所及建築地盤的噪音投訴。
違反《噪音管制條例》,初次定罪最高罰款額為港幣10萬元,其後每次定罪最高罰款額為港幣20萬元。
2007年,當局檢控建築地盤噪音達46宗及工商業噪音13宗。
建築及工商業噪音的管制
《噪音管制條例》所制訂的許可證制度,賦予環保署管制建築噪音的權限。有關建築噪音的法定管制及2007年簽發的許可證數目,請參閱表1及圖1至圖3;有關受標籤制度管制的手提撞擊式破碎機及空氣壓縮機資料請參閱圖4。
環保署可透過「消減噪音通知書」管制工商業噪音,環保署於接獲噪音投訴後,便會隨即展開調查,並且向違例者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作出檢控及罰款。
表1 — 各類作業在不同時段的建築噪音法定管制
平日 | 星期日及 公眾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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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7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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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7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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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7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