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署檢控政策
檢控環境罪行與否,是一項重要的決定。這不僅對被指稱犯罪者重要,對任何可能受檢控行動影響的人,亦同樣重要,而最終如我們要保障及維持本港生活環境的質素,這更是關鍵所在。檢控當局必須徹底及謹慎評估證據及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可能對犯罪者有利的因素,才可作出檢控決定。環境保護署中央檢控組的檢控人員肩負作出決定的責任。
檢控人員必須有良好的判斷力,為人剛正不阿、大公無私,而且是非分明。環境保護署的檢控人員均經過訓練,憑著應有的技巧及決心執行檢控工作。在履行職務時,他們會獲律政司的專業律師及職員支援及協助。不過,重要的是,本署必須有一套清晰明確、易於理解的檢控政策,作為部門檢控人員執行工作的依據。
環保署運用一貫的專業判斷能力執行環保法例,並會每月公布被法庭定罪的個案。
涉嫌犯上環境罪行的人士,不一定自動遭到檢控。在作出決定時,檢控人員必須研究個案的所有因素及情況,包括證據是否充分及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沒有兩宗個案的情況會完全相同,因此,檢控人員必須代表社會行使重要的決定權,以斷定應否提出起訴;一旦展開法律程序,便須決定如何進行檢控工作。
編訂《環境保護署檢控政策》的目的,不僅要確保負責環境罪行檢控工作的檢控人員作出公正及貫徹一致的決定,也要令整個法律程序更加公開,更為公眾所理解。
環境保護署署長
羅樂秉太平紳士
200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