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 2000
傾倒淤泥工作必須符合法例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今日(九月五日)回應新聞界查詢時表示,在香港水域以外傾倒淤泥必須符合本地法例及《倫敦公約》(防止國際傾倒廢物及其他物料而造成海洋污染公約)。
根據《海上傾倒物料條例》,若挖掘出的淤泥要在香港水域以外傾倒,有關人士必須申請許可證,才可將淤泥運載至躉船或其他船隻上。
在許可證發出前,申請人必須首先獲得香港以外的有關當局發出准許海上傾倒的許可證。
根據《倫敦公約》,在獲得雙方事前同意,簽署雙方可以將淤泥運到對方的水域傾倒。
有關九號貨櫃碼頭的個案,承建商在取得國家海洋管理局(即今次事件的香港以外有關當局)的許可證,容許其在二洲島附近的指定地點傾倒淤泥後,環境保護署才發出本港的許可證。
發言人說:「環境保護署得悉國家海洋管理局曾就九號貨櫃碼頭工程的淤泥進行抽樣化驗,而化驗結果與環境保護署向他們提供的淤泥分析結果相若。」
「國家海洋管理局基於其化驗結果,向九號貨櫃碼頭的承建商發出許可證,准許他們在二洲島附近傾倒淤泥。」
完
二○○○年九月五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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