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船主非法出口電子廢物被判入獄
一名船主今日(八月二十三日)因未持有許可證而出口有害電子廢物,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入獄兩個月。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說:「這是首宗根據《廢物處置條例》而判處監禁的個案。」
環保署和香港海關海域行動課昨晨(八月二十二日)在一次打擊非法出口有害電子廢物的聯合行動中,在筲箕灣避風塘堵截一艘內地船隻。
發言人說:「環保署及海關人員在船上共發現約一千台舊電腦顯示屏和電視機。」
環保署及海關人員經過一輪密切監視,發現該船隻曾超過一星期在土瓜灣收集電子廢物。
發言人說:「《廢物處置條例》第七附表中列出一般有害電子廢物,如舊電腦顯示屏和電視顯像管,該等廢物的進出口均受許可證的管制。」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任何人士未持有由環保署發出的許可證而進出口有害廢物,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表示,有害電子廢物的轉移在香港是受到嚴緊的監察,他強調環保署決心打擊非法出口該等廢物。
他說:「環保署在各個邊境管制站及非法電子廢物出口黑點定期檢查電子廢物和舊電子及電器產品的貨運,以防止有人冒用二手貨物或非有害電子廢物的名義,出口有害電子廢物。」
「在有需要的時候,環保署會與本地及海外管制當局合作,共同堵截及阻止這類活動。」
自《廢物處置條例》在一九九六年經修訂後實施進出口廢物許可證管制以來,一共檢控四十一宗非法轉移有害電子廢物,其中三十七宗被定罪。在過去十二個月,一共有三宗類似的進入口廢物的定罪個案。」
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