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環保署加強執法打擊非法進口有害電子廢物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今日(七月十五日)提醒進口商、貨主和有關人士,根據《廢物處置條例》,進出口有害電子廢物,如含有陰極射線管的舊電腦顯示屏和電視機,是受到許可證監管。
今年六月共錄得三宗非法進口有害電子廢物的定罪個案。他們都是因未持有環保署發出的許可證而輸入含有陰極射線管的舊顯示屏而被定罪的。在這些定罪個案當中,一名女子被罰款四萬元,而一間公司兩度被判有罪,共罰款兩萬元。
在上述個案審訊期間,被告均聲稱有關的舊顯示屏是透過一般商業貿易活動從外地進口,由於這些顯示屏經維修後可以再次使用,因此不應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將它們介定為「廢物」。
這些論據被法院駁回,法院考慮到有關的顯示屏經已被棄置,故認為它們屬於《廢物處置條例》下的「廢物」。
法院認為,舊顯示屏是否經維修後可以再用或是否具有經濟價值並不相關,應給予「廢物」一個更廣闊的定義,以反映管制輸入有害廢物的立法原意。
經法院定罪後,進口商或有關人士還須自行安排將該些非法貨物送返輸出國,並負責所有有關費用。
除上述三宗有關非法進口有害電子廢物的定罪個案外,上月,一名男子因沒有遵守當局就一宗較早前進口廢物罪行的指令,退回所有進口的舊顯示屏往輸出國,而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十二個月,並罰款一萬元。
發言人說:「這些成功的定罪個案彰顯環保署在打擊非法跨境移運有害電子廢物的決心和努力。」
他續說:「環保署已加強執法行動,並聯同其他政府部門,內地及有關國家的管制當局和國際情報機構去堵截有害電子廢物的走私活動。」
去年,聯合執法行動共堵截八十三宗懷疑載有有害電子廢物的入口貨物;其中,共提出五十二宗檢控。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任何人士未持有環保署發出的許可證而進出口有害電子廢物,即屬違法。初犯者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再犯者可被處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兩年。
完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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