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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通過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今日(三月二十九日)通過《2005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對醫療廢物的管理和進口廢物的處置實施法例管制,並在《廢物處置條例》中列明禁止從已發展國家輸出危險廢物的國際禁令(稱為《巴塞爾禁令》)。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今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條例草案時指出,條例草案主要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眾健康,醫療廢物的管制實有必要盡快推行。

管制計劃主要包括五個部分:

一) 設立法定發牌制度,規管所有醫療廢物收集商和處置設施營運者;

二) 規定醫療廢物產生者必須妥善管理醫療廢物,並須委託持牌醫療廢物收集商把這類廢物送往持牌的處置設施處置;

三) 頒布工作守則,為醫療廢物產生者及廢物收集商就管理醫療廢物提供指引;

四) 實施運載紀錄制度,以記錄醫療廢物從源頭運到處置設施的過程;以及

五)  指定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處理中心)為處理醫療廢物的設施,並向使用此設施的人士徵收處置費用。

條例草案會界定何謂醫療廢物,以及對醫療廢物收集商和處置設施的營運者實施發牌管制。條例草案為賦權法例,當條例草案生效後,管制計劃的詳情會列載於新制訂的《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規例》內。

當局曾就建議使用處理中心處理醫療廢物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該評估報告的結論是焚化醫療廢物合乎環境原則及安全,處理中心亦配備足夠設備,符合嚴格的廢氣排放標準。
 
為減輕當地居民關注,當局建議向葵青區議會定期提交處理中心監測報告,及聘用獨立評估專家,就監測結果向區議會提供專業意見。

假若有關規例獲得通過,當局預計於二○○七年中正式實施醫療廢物管制。

除了醫療廢物管理外,條例草案亦建議管制入口廢物的處置,及為實施《巴塞爾禁令》提供法理依據。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表示,任何人如未經環境保護署署長事先授權而棄置進口非危險廢物,即屬違法。申請人必須能夠證明他已嘗試所有其他可行的循環再造途徑或所有把廢物運回來源地的方法,但不成功,才會獲得授權。

任何人在未獲事先授權而在本港棄置進口非危險廢物,初犯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第二次及其後再犯最高罰款是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環保署發言人說:「自一九九八年開始,環保署署長已藉行使其批准或拒絕簽發輸入廢物許可證的權力,以行政方式在香港實施《巴塞爾禁令》。」

條例草案清楚把《巴塞爾禁令》納入《廢物處置條例》內,這會給國際社會發出強而有力的信息,表明香港執行《巴塞爾禁令》的決心。


2006年3月2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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