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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訂規例收緊汽車廢氣排放標準

《2006年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修訂)規例》今日(五月十九日)刊登憲報。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表示,修訂規例的目的是與歐盟同步收緊新登記重型車輛和電單車的廢氣排放標準。

他說:「為減少車輛廢氣,只要本地市場能提供所需,香港便會實施最嚴格的車輛燃料和廢氣排放標準。由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我們已開始分階段對重量不超逾3.5公噸的新登記輕型車輛實施歐盟IV期廢氣排放標準。」

他補充:「修訂規例規定由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所有超逾三點五公噸的新登記車輛必須符合歐盟IV期廢氣排放標準;此外,由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所有新登記電單車須符合歐盟III期廢氣排放標準。」

跟歐盟III期重型車輛比較,歐盟IV期型號車輛所排放的氮氧化物和粒子分別減少約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八十;而符合歐盟III期標準的電單車所排放的碳氫化合物和氮氧化物,較現有型號分別減少約百分之九十及百分之五十。

符合日本或美國排放標準的車輛如具有相若的減少廢氣排放效果,亦會獲得接納。

修訂規例將於五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會考慮,如獲通過,新規定將於二○○六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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