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量規例四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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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稿

管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量規例四月一日生效


環境保護署今日(三月三十日)提醒市民一項管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量的規例,由四月一日起分階段實施。

《空氣污染管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規例》將禁止生產及輸入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高於訂明限制的產品。

受規管的產品包括建築漆料、印墨和六類消費品(即噴髮膠、空氣清新劑、除蟲劑、驅蟲劑、地蠟清除劑和多用途潤滑劑)。

此外,規例亦要求某些印刷機裝置管制排放物器件。

環保署發言人指出,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與大氣中臭氧及可吸入懸浮粒子的形成息息相關,兩者都是造成珠江三角洲煙霧問題的主要污染物。

發言人說﹕「我們期望規例可把本地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量減少約八千公噸,並使香港在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管制上晉身國際先進地位。」

「新規例是邁向達到特區政府與廣東省政府雙方共識目標的重要一步,雙方同意以一九九七年排放量為基準,在二○一○年或之前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量削減百分之五十五。」

「這項目標不但最終能使香港符合空氣質素指標,更會大大改善本地及區域空氣質素,亦大幅度紓緩區域性煙霧問題。」

新規例的詳情巳上載環保署網頁,網址為
http://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air/prob_solutions/voc_reg.html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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