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加強規管處置進口非危險廢物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建議,對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20DA條,申請授權處置進口非危險廢物,訂立新的申請費用。
環保署發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五日)表示,《2008年廢物處置(許可證及牌照)(費用)(修訂)規例》新訂的申請費用是加強規管處置進口非危險廢物的其中一環,新的收費將由本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新的管制措施,任何人士如果要將進口的非危險廢物在指定的廢物處置設施(例如堆填區)處置,需要向環保署署長申請授權。
申請授權將要繳付11250元的費用,以支付審批申請所需的行政費用。若授權獲得批准,申請人亦需要支付在環保署的廢物處置設施處置廢物的全部費用。
發言人說:「環保署署長通常不會發出該等許可證,除非申請人能證明這些廢物原本是進口作循環再造之用;而他已經嘗試了所有把廢物循環再造或送返其來源地的可能途徑,但都不成功。」 任何人士未取得授權而處置進口的非危險廢物便觸犯有關規例,首次定罪可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再犯者可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說:「由於批准授權的條件十分嚴格,新措施可遏阻有人試圖以循環再造為藉口,把非危險廢物輸入本港處置,有助節省本港有限的堆填區空間。」
經修訂的規例今日刊憲,並將於下星期三(一月三十日)提交立法會。
完
2008年1月2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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