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建築物規例以推展廢物源頭分類

spacer.gif
   
 
space space   space
space

epd_hd_news_rel.gif

 

 新聞稿

政府建議修訂建築物規例以推展廢物源頭分類

政府今日(五月十六日)將《2008年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修訂)規例》刊登憲報。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說:「若立法會通過有關修訂規例,由二○○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所有新建住用樓宇及新建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住用部份均須於每一樓層設置垃圾及物料回收室。」

發言人說:「在每一樓層設置垃圾及物料回收室,可提供足夠地方擺放回收設施,有助推行自二○○五年起於全港展開的『家居廢物源頭分類計劃』。同時,設置垃圾及物料回收室亦可避免因廢物分類回收設施不適當地設置於建築物的升降機門廊、走廊及樓梯平台所構成的火警及衛生問題。」

不過,這項規定並不適用於旅館、賓館、公寓、宿舍、集體寢室及非設計用作居住用途的樓層,例如用作會所或停車場的樓層。

發言人說:「而一些住用樓宇或作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住用部分,若其設計只供單一家庭使用,而又不多於三層作居住用途,亦不在這項規定內。」

他續說:「若住用樓宇或綜合用途建築物只有一道樓梯的,或建於面積不多於500平方米的地盤上亦可獲得豁免。」

有關修訂規例會參照現行強制要求新建樓宇須設置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既定安排,即發展商須向屋宇署,遞交圖則顯示於每樓層設有垃圾及物料回收室的位置,經審批後方可動工。

刊登憲報後,修訂規例將於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會。



2008年5月16日(星期五) 

 
 
 
 
 






 

返 回 頁 首目 錄

 

 
dot_2x.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