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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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因於周日進行工程被定罪

一間建築公司因未持有建築噪音許可證而於星期日進行建築工程,被定罪及罰款十七萬五千元。

該公司於四月二十二日(星期四)在東區法院被定罪。法官得悉該公司於過去兩年來曾先後十五次在多個不同地盤因觸犯《噪音管制條例》而被定罪,故決定重額判罰。

案件發生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六日。當日環境保護署人員於進行執法巡查時,在筲箕灣一個地盤內發現有工人正在興建棚架,而該類工程是受《噪音管制條例》特別監管的建築工程之一。

被判罰的恆達建築有限公司為上述位於香港筲箕灣東大街的建築地盤的主要承建商。該公司承認未持有許可證而於限制時間內進行工程。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是次定罪個案的罰款額是歷來因觸犯《噪音管制條例》而被判的第二最高罰款紀錄。最高的罰款額則於一九九七年錄得,當時一間公司因進行類似的違例工程而被判罰十八萬元。

發言人希望這些個案能起阻嚇作用,使其他建築公司不會在限制時間內(即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或在星期日或公眾假期任何時間)非法進行類似的建築工程。

他說,根據《噪音管制條例》,此類違例個案一經定罪,初犯者最高可被判罰十萬元;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則最高可被判罰二十萬元。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四(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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