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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運作的工程項目
解除運作的工程項目
- 機 場 , 包 括 加 油 及 燃 料 貯
存 、 飛 機 維 修 與 修 理 設 施 。
- 煉 油 廠 。
- 城 市 廢 物 、 化 學 廢 物 或 醫
療 廢 物 焚 化 爐 。
-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 發 電 廠 。
-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 氣 體 生 產
廠 。
- 濾 水 能 力 達 每 天 100000立
方 米 或 以 上 的 濾 水 廠 。
- 貯 存 或 處 置 放 射 性 廢 物 的
裝 置 。
- 處 置 粉 狀 的 燃 料 灰 、 爐 底
灰 或 石 膏 的 廢 物 處 置 設 施 。
- 熔 煉 能 力 超 過 每 年 200000公
噸 (以 金 屬 量 計 算 )的 冶 金 廠 。
- 石 油 化 工 廠 。
- 爆 炸 品 倉 庫 或 爆 炸 品 製 造
廠 。
- 散 裝 化 學 物 品 貯 存 設 施 。
- 貯 存 量 超 過 200公 噸 的 液 化
石 油 氣 庫 。
- 貯 存 量 超 過 200公 噸 的 液 化
天 然 氣 庫 。
- 貯 存 量 超 過 200公 噸 的 煤 與
礦 石 倉 庫 。
- 貯 存 量 超 過 200公 噸 的 油 類倉
庫 。
- 面 積 超 過 1公 頃 或 提 升 能 力
超 過 20000公 噸 的 船 舶 建 造 或 修 理 設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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