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件 刊 登 廣 告 和 供 公 眾 查 閱 指 引 摘 要
1. 目 的
本 指 引 摘 要 列 述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 條 例 ) 的 規 定 刊 登 廣 告 的 要 求 , 以 及 提 交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供 公 眾 查 閱 的 安 排 。
閱 讀 本 指 引 摘 要 時 , 應 一 併 閱 讀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指 南 》 。 該 文 件 可 向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27 樓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索 取 , 或 從 互 聯 網 絡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網 頁 下 載 取 得 (網 址 : https://www.epd.gov.hk/eia)。
2. 就 備 有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一 事 刊 登 廣 告 以 及 供 公 眾 查 閱 的 安 排
規 定
根 據 條 例 , 申 請 人 如 提 出 下 列 申 請 , 應 就 備 有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一 事 自 費 刊 登 廣 告 :
- 根 據 條 例 第 5.(1)(a)條 的 規 定 申 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研 究 概 要 ; 或
- 根 據 條 例 第 5.(1)(b)條 的 規 定 申請准許直接申 請 環 境 許 可 證 。
刊 登 廣 告 的 時 限 及 次 數
申 請 人 應 在 向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提 交 申 請 表 格 及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翌 日 , 就 備 有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一 事 刊 登 廣 告 。
申 請 人 僅 需 在 一 份 中 文 報 章 及 一 份 英 文 報 章 刊 登 一 次 廣 告 。 但 如 須 就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提 交 進 一 步 資 料 而 署 長 亦 通 知 申 請 人 須 就 備 有 進 一 步 資 料 一 事 刊 登 廣 告 者 則 除 外 。
廣 告 的 格 式 和 大 小
就 申 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研 究 概 要 所 提 交 的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 應 依 照 附 錄 1 的 格 式 刊 登 廣 告 。
就 申請准許直接申 請 環 境 許 可 證 所 提 交 的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 應 依 照 附 錄 2 的 格 式 刊 登 廣 告 。 申 請 人 應 清 楚 說 明 有 關 申 請 是 根 據 條 例 第 5 .( 9 ) 條 、 第 5. ( 10 ) 條 或 第 5 .( 11 ) 條 而 提 出 。 就 備 有 進 一 步 資 料 一 事 刊 登 廣 告
如 署 長 需 要 有 關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 申 請 人 可 能 需 要 就 備 有 進 一 步 資 料 一 事 刊 登 廣 告 。 署 長 將 知 會 申 請 人 刊 登 廣 告 的 詳 情 。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供 公 眾 查 閱 的 期 限 和 地 點
署 長 會 於 刊 登 廣 告 的1 4 日 內 在 下 列 地 點 存 放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 供 公 眾 查 閱: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1 3 0 號 修 頓 中 心 2 7 樓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開 放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時 至 下 午 5 時 , 星 期 六 、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 2 1 號 灣 仔 環 境 資 源 中 心 (開 放 時 間 :星 期 一、三 至 五 上 午 1 0 時 至 下 午 5 時 , 星 期 二、六、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 ;[注 : 現 正 進 行裝 修 工程,暫 停 開 放。] ; 及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所 屬 地 區 的 有 關 民 政 事 務 處 (開 放 時 間 :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正 常 辦 公 時 間 ) 。
署 長 並 會 將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上 載 到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網 址 (https://www.epd.gov.hk/eia)。
在 公 眾 查 閱 期 屆 滿 前 , 公 眾 人 士 可 以 郵 遞 、 傳 真 或 電 郵 方 式 , 將 書 面 意 見 送 交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的 下 列 地 址 , 向 署 長 提 出 意 見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樓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圖 文 傳 真 2147 0894
電 郵 地 址 : eiaocomment@epd.gov.hk
3.就 備 有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一 事 刊 登 廣 告 以 及 供 公 眾 查 閱 的 安 排
規 定
根 據 條 例 , 在 署 長 考 慮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是 否 符 合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研 究 概 要 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規 定 的 同 時 , 申 請 人 應 就 備 有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一 事 刊 登 廣 告 。
遞交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申請人應在首次廣告刊登日至少兩個完整工作天前通知環境保護署其刊登日期,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根據環評研究概要中所指定的數量)連同電子副本提交到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如環境保護署認為該電子副本與其列印副本在內容上有明顯差別,則申請人有可能被要求更改廣告刊登的日期,直至該差別得以修正為止。
刊 登 廣 告 的 時 限 及 次 數
在 供 公 眾 查 閱 的 30 日 期 間 , 申 期 人 應 就 備 有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一 事 每 10 日 刊 登 一 次 廣 告 , 並 應 依 照 下 述 安 排 辦 理 :
- 在 署 長 規 定 的 地 點 存 放 報 告 的 同 一 日 刊 登 首 次 廣 告 ;
- 在 首 次 刊 登 廣 告 10日 後 刊 登 第 二 次 廣 告 ; 及
- 在 第 二 次 刊 登 廣 告 10日 後 刊 登 第 三 次 廣 告 。
廣 告 的 格 式 和 大 小
廣 告 的 格 式 應 依 照 附 錄 3 。 如 署 長 要 求 在 廣 告 刊 登 有 關 工 程 項 目 的 其 他 資 料 , 會 將 這 項 規 定 知 會 申 請 人 。
再 次 刊 登 廣 告
如 申 請 人 不 能 符 合 就 備 有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一 事 刊 登 廣 告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能 規 定 申 請 人 再 次 刊 登 廣 告 或 將 公 眾 查 閱 期 延 長 多 30 日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供 公 眾 查 閱 的 期 限 和 地 點
申 請 人 應 在 其 辦 事 處 存 備 至 少 兩 套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 而 該 地 點 應 在 正 常 辦 公 時 間 內 開 放 予 公 眾 人 士 。 廣 告 的 通 知 應 隨 報 告 夾 附 , 以 便 市 民 知 悉 公 眾 查 閱 期 限 和 書 面 意 見 應 送 交 的 地 址 。
申 請 人 應 向 署 長 提 供 足 夠 數 目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文 本 , 以 便 在 下 列 地 點 存 放 3 0 日 , 供 公 眾 查 閱 :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27 樓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開 放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時 至 下 午 5 時 , 星 期 六 、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 2 1 號 灣 仔 環 境 資 源 中 心 (開 放 時 間 :星 期 一、三 至 五 上 午 1 0 時 至 下 午 5 時 , 星 期 二、六、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 ; [注 : 現 正 進 行裝 修 工程,暫 停 開 放。] ; 及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所 屬 地 區 的 有 關 民 政 事 務 處 (開 放 時 間 :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正 常 辦 公 時 間 )。
署 長 並 會 將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上 載 到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網 址 (https://www.epd.gov.hk/eia)
公 眾 查 閱 期 屆 滿 前 , 公 眾 人 士 可 以 郵 遞 、 傳 真 或 電 郵 方 式 , 將 書 面 意 見 送 交 本 指 引 摘 要 所 載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向 署 長 提 出 意 見 。
4. 確 定 已 刊 登 廣 告
申 請 人 應 填 寫 附 錄 4 或 5 所 載 文 件 , 在 刊 登 廣 告 當 日 連 同 報 章 上 中 英 文 廣 告 的 影 印 本 , 以 傳 真 方 式 送 交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傳 真 號 碼 2147 0894 , 以 確 定 已 按 照 規 定 刊 登 廣 告 。
5. 進 一 步 查 詢
如 有 進 一 步 查 詢 , 可 聯 絡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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