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

評 估 對 文 化 遺 產 地 點 影 響 的 指 南

評 估 準 則

  1. 根 據 上 述 條 例 附 表 1所 載 的 定 義 , 「 文 化 遺 產 地 點 」 是 指 各 式 各 樣 的 遺 址 、 建 築 物 、 構 築 物 及 其 他 文 物 。

    6.1 歷 史 建 築 物 及 構 築 物

    1. 對 於 具 有 一 定 價 值 ( 包 括 歷 史 、 建 築 、 文 化 、 整 體 及 其 他 價 值 ) 的 某 一 時 期 ( 現 指 於 一 九 五 零 年 前 落 成 ) 的 建 築 物 , 辦 事 處 會 加 以 識 別 。

    2. 歷 史 建 築 物 及 構 築 物 , 包 括 作 為 宗 教 崇 拜 場 所 、 住 宅 、 工 業 及 農 業 設 施 、 工 埸 及 農 埸 、 墟 鎮 、 圍 村 、 民 事 及 軍 事 建 築 物 及 構 築 物 等 。

    6.2 考 古 遺 址 及 構 築 物

    1. 根 據 古 蹟 及 遺 址 國 際 委 員 會 (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 (ICOMOS))在 一 九 九 零 年 所 採 納 的 考 古 文 物 保 護 及 管 理 約 章 (The Charter for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Archaeological Heritage), 考 古 遺 產 被 界 定 為 「 包 括 一 切 人 類 生 活 遺 蹟 , 也 包 括 與 人 類 一 切 活 動 表 現 形 式 有 關 的 地 方 、 巳 棄 置 的 構 築 物 及 各 種 遺 蹟 ( 包 括 地 下 及 水 下 遺 址 ) , 連 帶 與 其 有 關 的 所 有 可 移 動 的 文 化 遺 物 。 」 這 雖 非 簡 明 絕 對 的 定 義 , 但 可 引 為 參 考 。

    2. 引 用 上 文 的 定 義 時 , 當 然 也 要 因 應 香 港 本 身 的 狀 況 。 雖 然 香 港 的 考 古 遺 址 及 構 築 物 多 數 埋 於 地 底 , 但 仍 有 部 分 是 位 於 地 面 上 的 , 並 為 我 們 提 供 了 先 民 由 史 前 至 各 歷 史 時 期 各 種 活 動 形 式 的 實 際 證 據 , 包 括 開 發 海 上 及 陸 上 資 源 的 遺 蹟 ﹑ 聚 落 、 墓 葬 及 防 禦 建 築 等 。

    3. 雖 然 本 港 巳 知 的 水 下 遺 址 數 目 較 少 , 但 根 據 歷 史 文 獻 及 考 古 證 據 , 本 港 可 能 有 不 少 這 類 遺 址 存 在 。

    6.3 古 生 物 遺 址

    古 生 物 遺 址 是 指 該 等 留 有 全 新 世 以 前 動 植 物 化 石 遺 存 及 壓 痕 的 沉 積 岩 岩 床 。 巳 知 的 古 生 物 遺 址 通 常 已 被 當 局 編 進 「特 別 具 科 學 價 值 的 地 點 」 的 名 冊 上 , 這 些 地 點 的 詳 細 位 置 圖 , 可 向 漁 農 處 和 /或 規 劃 署 查 閱 購 取 。

    6.4 其 他 文 化 遺 蹟

    其 他 文 化 遺 蹟 為 形 形 式 式 的 古 物 , 包 括 古 老 的 街 道 裝 置 ( 例 如 燈 柱 、 噴 泉 等 ) 、 石 刻 、 基 石 及 界 石 、 里 程 碑 、 灰 、 墓 葬 、 古 道 、 鹽 田 及 其 他 許 許 多 多 的 項 目 。 它 們 的 歷 史 價 值 各 異 , 但 卻 綜 合 為 一 組 重 要 的 歷 史 資 料 , 記 載  城 市 各 個 不 同 的 發 展 階 段 及 進 程 。

  2. 對 於 特 別 具 價 值 及 重 要 性 的 文 化 遺 產 地 點 , 當 局 可 根 據 古 物 及 古 蹟 條 例 經 政 府 憲 報 宣 布 為 古 蹟 、 歷 史 建 築 物 、 考 古 遺 址 等 予 以 法 定 的 保 護 。 在 一 九 七 六 年 以 後 發 現 的 古 代 遺 物 ( 古 物 及 古 蹟 條 例 界 定 為 化 石 及 一 八 零 零 年 前 經 人 工 創 造 或 修 改 等 的 物 體 /器 物 ) , 按 照 法 例 屬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財 產 。 有 關 人 士 如 要 搜 尋 及 挖 掘 該 等 古 代 遺 物 , 必 須 遵 照 古 物 及 古 蹟 條 例 的 規 定 辦 理 ; 此 外 , 在 發 現 古 物 或 假 定 古 物 時 , 亦 須 向 當 局 報 告 。

  3. 署 長 可 按 個 別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 範 圍 及 地 點 , 在 諮 詢 辦 事 處 的 意 見 後 , 於 環 評 研 究 概 要 內 , 就 文 化 遺 產 地 點 的 情 況 , 針 對 個 別 工 程 項 目 訂 明 有 關 的 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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