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根據條例提交申請批准環評報告的正式申請文件前召開這會議,應僅視為行政、諮詢性質的討論。會議所作的討論和聯絡並不會免除條例所訂有關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申請人的責任。申請人根據條例正式提交的文件將獲根據條例的程序和規定以及技術備忘錄規定處理。
任何人如無環境許可證或在違反環境許可證條件(條例第9條)情況下,建造或營辦附表2第I部的指定工程項目,或解除附表2第II部的指定工程項目的運作,根據第26(1)條規定,即屬犯罪。
如為任何人建造或營辦一項工程項目或解除一項工程項目的運作,而該人准許該工程項目在無環境許可證和違反環境許可證情況下進行,根據條例第26(4)條規定即屬犯罪,但該人可用盡了應盡的努力作為抗辯。
如某些相連工程項目整體而言符合成為指定工程項目,凡任何人為規避條例的目的而將工程分開,根據條例第26(6)條規定即屬犯罪。
如能證明有關罪行乃獲得法人團體的董事同意或因其疏忽所導致,根據條例第29條規定,此等人士亦屬犯罪。
上列罪行的最高罰則如下:
(a) 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b) 第二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及
(c) 持續罪行:最高每日另罰款1萬元。
條例訂有條文,讓署長可在獲得環境及生態局局長的同意下發出終止令,規定進行補救工作,直接採取行動以補救環境上的損害,並向負責人士追討費用。
12. 上 訴
如申請人對署長就條例17(1)條所列事宜而作出的決定感到受屈,他可以根據環境影響評估(上訴委員會)規例規定,在接獲通知30日內,填寫指定表格向上訴委員會提交上訴通知書。上訴表格可向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索取。
上訴委員會由一名有資格獲委任為地方法院法官的人士出任主席。上訴委員會可確認、推翻或更改署長所作的決定。上訴時不可就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技術備忘錄的內容,提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