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 境 影 響 評 估 規 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上 訴 委 員 會 )規 例
(根 據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
第 32條 在 諮 詢 環 境 問 題 諮 詢 委 員 會 後 訂 立 )
- (已失時效而略去)
- 釋 義
在 本 規 例 中 -
“ 上 訴 人 ” (appellant)指 按 照 第 3條 呈 交 上 訴 通 知 書 的 人 ;
“ 決 定 ” (determine)就 署 長 可 決 定 的 格 式 而 言 , 指 署 長 根 據 本 條 例 第 33條 制 定 ;
“ 規 定 格 式 ” 指 署 長 所 決 定 的 格 式 ;
“ 答 辯 人 ” (respondent)就 本 條 例 第 17(1)條 所 指 上 訴 而 言 , 指 署 長 ; 而 就 本 條 例
第 17(2)條 所 指 上 訴 而 言 , 則 指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局 長 。
- 上 訴 通 知 書 格 式
上 訴 通 知 書 -
- 就 本 條 例 第 17(1)條 而 言 , 在 上 訴 是 由 環 境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或 申 請 人 提 出 的 情
況 下 , 須 符 合 規 定 格 式 ;
- 就 本 條 例 第 17(2)條 而 言 , 在 上 訴 是 由 其 工 程 項 目 被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局 長 根
據 本 條 例 第 4(4)條 指 明 為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人 提 出 的 情 況 下 , 須 符 合 規 定 格 式
; 及
- 須 呈 交 主 席 。
- 上 訴 通 知 書 副 本 及 詳 情 陳 述 書 的 送 達
(1) 在 根 據 第 3條 呈 交 上 訴 通 知 書 時 , 上 訴 人 須 同 時 將 該 通 知 書 的 副 本 送 達 答 辯 人
, 並 須 同 時 向 答 辯 人 及 主 席 送 達 一 份 詳 情 陳 述 書 , 該 陳 述 書 須 載 有 -
- 上 訴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 地 址 、 電 話 及 傳 真 號 碼 (如 有 的 話 );
- 上 訴 人 所 授 權 的 代 表 的 姓 名 、 地 址 、 電 話 及 傳 真 號 碼 (如 有 的 話 );
- 上 訴 所 針 對 的 決 定 的 細 節 ;
- 上 訴 的 理 由 ;
- 所 有 擬 傳 召 的 證 人 的 姓 名 、 名 銜 、 地 址 、 電 話 及 傳 真 號 碼 (如 有 的 話 ); 及
- 該 等 證 人 將 會 提 供 的 證 據 的 詳 情 以 及 將 由 上 訴 人 或 代 上 訴 人 交 出 的 文 件 及
任 何 其 他 東 西 的 詳 情 , 而 該 等 詳 情 須 足 以 確 保 上 訴 委 員 會 能 充 分 而 全面 地 了 解
上 訴 理 由 。
(2) 答 辯 人 在 根 據 第 (1)款 接 獲 通 知 書 副 本 的 60天 內 , 須 向 主 席 及 上 訴 人 送 達 關 於
以 下 各 項 的 通 知 書 -
- 答 辯 人 所 授 權 的 代 表 的 姓 名 、 地 址 、 電 話 及 傳 真 號 碼 (如 有 的 話 );
- 所
有 擬 傳 召 的 證 人 的 姓 名 、 名 銜 、 地 址 、 電 話 及 傳 真 號 碼 (如 有 的 話 ); 及
- 該 等 證 人 將 會 提 供 的 證 據 的 詳 情 以 及 將 由 答 辯 人 或 代 答 辯 人 交 出 的 文 件 及
任 何 其 他 東 西 的 詳 情 , 而 該 等 詳 情 須 足 以 確 保 上 訴 人 及 上 訴 委 員 會 能 充 分 而
全面 地 了 解 反 對 上 訴 的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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