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修 訂 附 表 2) 令
B2022 |
1999年 第 205號 法 律 公 告 |
1999年 第 30 期 憲 報 第 二 號 法 律 副 刊 |
1999 年 第 205號 法 律 公 告
《1999 年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修 訂 附 表 2) 令》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條 例》 (第 499章)
第 4(2) 條 訂 立)
- 須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附 表 2第 I部 現 予 修 訂, 在 "O─ 旅 遊 及 康 樂 發 展" 的
標 題 下 加 入 ──
"O. 8 場 地 面 積 超 過 20公 頃 的 主 題 公 園 或 遊 樂 公 園。"。
1999 年 7月 26日
註 釋
本 命 令 修 訂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附 表 2第 I部, 加 入 場 地 面 積 超 過 20公
頃 的 主 題 公 園 或 遊 樂 公 園 為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該 等 工 程 項 目 須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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