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 境 影 響 評 估 規 例
14. 沒 有 送 達 上 訴 通 知 書 或 提 供 詳 情
(1) 如 上 訴 委 員 會 信 納 上 訴 人 -
- 沒 有 根 據 第 4(1)條 向 答 辯 人 送 達 上 訴 通 知 書 副 本 ;
- 沒 有 根 據 第 4(1)條 向 答 辯 人 及 主 席 提 供 詳 情 陳 述 書 ; 或
- 沒 有 根 據 第 5條 向 答 辯 人 提 供 進 一 步 詳 情
則 上 訴 委 員 會 可 駁 回 上 訴 。
(2) 如 上 訴 委 員 會 信 納 答 辯 人 -
- 沒 有 就 第 4(2)條 所 提 述 的 任 何 事 項 向 上 訴 人 及 主 席 送 達 通 知 書 ; 或
- 沒 有 根 據 第 5條 向 上 訴 人 提 供 詳 情
則 上 訴 委 員 會 可 判 決 上 訴 得 直 。
15. 法 律 程 序 的 紀 錄
主 席 須 在 情 況 許 可 下 盡 量 就 上 訴 委 員 會 所 聆 訊 的 每 宗 上 訴 , 以 書 面 作 出 或 安 排 以
書 面 作 出 關 於 以 下 各 項 的 詳 盡 紀 錄 -
- 上 訴 的 理 由 ;
- 上 訴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
- 以 上 訴 人 的 證 人 身 分 出 席 的 人 的 姓 名 ;
- 以 答 辯 人 的 證 人 身 分 出 席 的 人 的 姓 名 ;
- 被 傳 召 到 上 訴 委 員 會 席 前 作 證 人 的 人 的 姓 名 ; 提 供 證 據 的 人 所 提 供 的 證 據 ;
-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
- 根 據 本 條 例 第 19條 就 上 訴 中 的 訟 費 而 判 給 的 款 項 數 額 , 以 及 獲 得 所 判 給 款
項 的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
16. 主 席 、 答 辯 人 或 上 訴 人 所 發 通 知 書 的 送 達
本 規 例 規 定 須 -
- 由 主 席 向 上 訴 人 或 答 辯 人 送 達 的 通 知 書 或 通 知 書 副 本 ;
- 由 答 辯 人 向 上 訴 人 送 達 的 通 知 書 或 通 知 書 副 本 ; 或
- 由 上 訴 人 向 答 辯 人 送 達 的 通 知 書 或 通 知 書 副 本 ,
可 藉 面 交 方 式 予 以 送 達 , 或 藉 致 予 上 訴 人 或 答 辯 人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最 後 為 人 所 知
的 地 址 的 掛 號 郵 件 予 以 送 達 。
註 釋
本 規 例 就 根 據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VI部 提 出 的 上 訴 的 規 管 和 就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常 規 及 程 序 作 出 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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