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架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10

附 件 10: 評 定 景 觀 和 視 覺 影 響 以 及 對 文 化 遺 產 地 點 影 響 的 準 則

1. 評 估 景 觀 和 視 覺 影 響 的 準 則

1.1 評定景觀及視覺影響時,可根據環評研究總結出來的影響類別及程度,把影響分為五個程度:

  1. 如工程項目配合周圍環境的景觀及/或視覺特色,及/或可改善景觀及視覺上的整體質素,則影響屬有實益。
  2. 如評估顯示工程項目會對具特色/獨特資源的景觀造成不明顯或極微的影響及/或會造成不明顯或極微的視覺影響,則影響屬極微。
  3. 如工程項目會對具特色/獨特資源的景觀造成輕微不良影響及/或會造成輕微不良視覺影響,則影響屬輕微。
  4. 如工程項目會對具特色/獨特資源的景觀造成一些不良影響及/或會造成一些不良視覺影響,但這些影響在某程度上可藉設計/緩解措施予以消除、消減或緩和,則影響屬中度。
  5. 如不良影響被認為過於嚴重和具損害性,須大幅修改工程才可緩減,則影響屬極大

2. 評 估 對 文 化 遺 產 地 點 影 響 的 準 則

2.1 評定對文化遺產地點影響的準則包括:

  1. 一般假設是應保護及保育所有文化遺產地點,原因是這些地點提供非常重要、有限和不可替代的古今連繫,對文化和傳統起着參考和認同作用。
  2. 對文化遺產地點的不良影響應減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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