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架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13

附 件 13: 噪 音 評 估 指 引

1. 引 言

1.1 本附件闡述常用於評估指定工程項目引致的噪音影響的方式和方法。評估方法可能會因情況而異,須取決於噪音問題的性質,以及有關方法和技術的最新發展。

2. 潛 在 噪 音 源

2.1 潛在噪音源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飛機噪音
  2. 直升機噪音
  3. 道路交通噪音
  4. 鐵路交通噪音
  5. 固定噪音源(包括但不限於:一般工業噪音源、混凝土拌合廠、泵房、氣壓消減設施、碎石廠、石礦場、鐵路車廠/調車場、機場設施、批發市場、巴士廠/總站、私家車/貨車露天停車場、秤車場、垃圾處理場、屠場、貨櫃碼頭、沙倉、公眾貨物裝卸區、多用途貨運站、消防局、救護車站、電車廠)
  6. 建築噪音

3. 噪 音 感 應 強 的 地 方

3.1 潛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包括現有、已落實和計劃中的)包括但不限於下列:

  • 所有住用處所
  • 臨時住所
  • 旅舍
  • 療養院
  • 安老院
  • 教育機構(包括幼稚園及託兒所)
  • 公眾崇拜場所
  • 法院
  • 醫院
  • 診所,以及
  • 任何署長認為對噪音的感應程度近似上述地方的其他處所或地方

4. 能 耐 噪 音 的 用 途

4.1 能耐噪音的潛在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下列:

  1. 多層停車場
  2. 多層市場
  3. 貨倉
  4. 社區用途場所(如體育館及社區中心)
  5. 商業中心/場所,或
  6. 其他處所(無須靠窗戶通風)

5. 評 估 方 法

道路交通噪音

5.1 進行評估前必須就評估方法先取得署長同意。作出預測時,一般須根據道路工程項目啓用或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啓用後(如適用)首15年內的設定交通情況或估計的最高交通量,以適用者為準。此外,還須考慮未來(包括已落實和計劃中)及現有的道路工程和土地用途。

固定噪音源

5.2 環評研究須識別營辦階段的潛在噪音源以及緩解措施的成效。除非另獲署長同意,申請人須以定質方式證明環評研究所述工程項目不會造成不良固定噪音影響。除非另獲署長同意,申請人須在招標(如有)及展開工程項目前,提交固定噪音源影響的定量評估,以供批准。進行評估前必須就評估方法先取得署長同意。就評估點及音調修正系數、脈衝修正系數、斷續修正系數,須參閱按《噪音管制條例》頒布的《管制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

建築噪音

5.3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申請人須以定質方式證明環評研究所述工程項目將藉着採用低噪音建築方法和設備,不會造成不良建築噪音影響。除非另獲署長同意,申請人須在招標(如有)及展開工程項目前,提交建築噪音影響的定量評估,並一併提交工程項目的施工詳情和擬議噪音緩解措施,以供批准。進行評估前必須就評估方法先取得署長同意。

5.4 倡議人或顧問如擬在計劃建築工程的前題下評估可否獲發建築噪音許可證,應參閱按《噪音管制條例》頒布的相關技術備忘錄。如需引用上述按《噪音管制條例》頒布的相關技術備忘錄沒有載列的聲功率級,便須參考本港過往工程項目採用或取得署長同意的聲功率級。然而,噪音管制監督會參考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相關技術備忘錄所載的程序所提交的申請,而決定是否發出建築噪音許可證,與環評程序的申請無關。

鐵路交通噪音

5.5 進行評估前必須就評估方法先取得署長同意。

飛機/直升機噪音(民航)

5.6 在進行評估前必須就評估方法先徵詢民航處處長的意見,並取得署長的同意。

5.7 對於《環評條例》附表2第 I 部第B.1和B.2項中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則需評估位於香港國際機場飛機航道(包括香港國際機場飛機噪音預測等量線25以外範圍)及/或直升機航線下方或附近的噪音感應強的地方。進行評估時須參閱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香港航空資料匯編》公布的飛機航道及直升機航線。

6. 緩解措施的考慮

6.1 如預計噪音影響會超逾適用的噪音準則,須考慮採用下列的直接緩解措施,並適當地評定其成效:

  1. 處理噪音源
  2. 鋪設低噪音物料路面
  3. 採用低噪音建築方法和設備
  4. 就土地用途布局的替代安排
  5. 把建築物後移
  6. 利用能耐噪音的建築物作隔音屏障
  7. 豎設隔音屏障/隔音罩
  8. 以跨越式平台覆蓋行車道
  9. 延伸平台
  10. 改變大廈座向
  11. 加入有助隔音的建築設計
  12. 減音窗/露台[註1]
  13. 特殊的大廈設計

註1:如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外牆採用直接緩解措施,緩解後的噪音水平須考慮該措施的減音效能。

6.2 如《噪音管制條例》規管範圍以外的噪音源已採用所有切實可行的直接措施,但計劃中的土地用途仍需要採取緩解措施,便須評定並與有關當局確定有關緩解措施是否切實可行。

6.3 如所有直接緩解措施均告無效,間接緩解措施(即安裝隔音窗戶及空調)往往是消減《噪音管制條例》規管範圍以外的噪音源(如飛機、道路交通及直升機)引致的剩餘影響的最後方法,因為此舉會影響噪音感應強的地方不能進行戶外活動,以及不能打開窗戶。如發展項目在地點及設計上有其他凌駕性的限制以致需要在噪音管制上作出妥協,因而不能完全符合附件5訂定的相關噪音標準,則須在噪音源、噪音傳播途徑或發展項目的建築物設計布局上實施有效的噪音緩解措施,以盡量令最多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受到保護。至於餘下仍受影響的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應以附件5表2所載合適的單框雙層玻璃窗戶類型作為隔音設施。由於香港氣候溫暖潮濕,隔音設備須同時輔以空調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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