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架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16

附 件 16: 生 態 評 估 指 引

1. 引 言

1.1 本附件闡述用於評估工程項目引致的生態影響的一般方式和方法。

1.2 生態評估是為指定工程項目進行環評研究的一部分;此等工程項目可能會影響自然環境,包括現有動植物及野生生物的生境。“生態”一詞涵蓋海洋和陸地的生態。生態評估的主要目的是透過審視文獻及取樣,收集在評定生態影響中不可或缺的生態資料,以根據本技術備忘錄附件8所載的準則客觀地識別、預測及評定潛在的生態影響。生態評估所採用的方法可能會因情況而異,須取決於受影響的自然環境,以及工程項目的性質及規模。

2. 進 行 生 態 評 估 的 需 要

2.1 確定是否需要進行生態評估的程序載列於附錄A,須考慮的重要因素載於附錄A註1至3。

3. 一 般 準 則

3.1 生態評估的指導原則如下:

  1. 須盡可能保育具重要生態價值的地方及/或生境(例如載列於附錄A註1及2的地方及/或生境)。任何可能會對具重要生態價值的地方造成不良生態影響的工程項目,通常不會獲批准,除非相關影響可以減至最小及/或得到補償;
  2. 須識別及評定工地內外所受的影響;
  3. 工地內外的緩解措施須視為環評程序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4. 申請人須緩解其工程項目造成的任何不良環境影響,並在工地內外採取所需的措施。如因場地限制而無法落實工地內的生態緩解措施,便應按全港情況研究在工地外落實措施的可行性;
  5. 任何緩解措施均須於進行環評研究期間,依照本技術備忘錄所訂的指引(特別是本附件及附件8的指引)來確定。

4. 生 態 評 估 的 涵 蓋 範 圍 及 內 容

4.1 生態評估須包括5個同等重要的部分:

  1. 提供全面及準確的生態基線資料;
  2. 識別及預測潛在的生態影響;
  3. 評定已識別的生態影響的重大程度;
  4. 建議有效及切實可行的替代方案及緩解措施;以及
  5. 就實行生態監察及審核計劃的需要和涵蓋範圍提供建議。

5. 評 估 方 法

5.1 生 態 基 線 資 料

5.1.1 生態評估基線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就擬議發展項目及其鄰近一帶提供足夠及準確的生態基線資料,以便:

  1. 評定所發現的動植物及生境的生態價值;
  2. 識別、預測及評定生態影響;以及
  3. 制訂緩解措施及監察計劃。

5.1.2. 基線研究最少須包括以下各項:

5.1.2.1 審視現有資料

須審視擬議發展地點及鄰近一帶的現有資料,其中包括已出版的刊物(書本、期刊、報告、登記冊等)以及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可提供的其他資料。獲認可來源公布的數據應得到適當重視。

必須審慎評定及核實所得生態資料的準確性及實用性,然後才於生態評估報告中使用,並須顧及調查的時間(例如:資料是否過時?)、所用方法等。除非確定所得的資料仍然有效,否則須在工地內進行調查,加以核實。

5.1.2.2 生境調查

須繪製一幅適當比例的生境地圖,顯示工地及其四周(場地界線外的500米範圍或可能受工程項目影響的地方)的各個生境。須充分說明各類生境的特徵,連同物種名單、發現的主要動植物、場內有否具重要保育價值的物種等資料。此外,亦須識別及描述任何對各生態類群有特別價值的生境特徵,並標示及描述重要生境(見附錄A註2),以及就每類生境及任何已識別為具重要生態價值的特徵提供彩色圖片。

為確保所得的基線資料準確、可重複得出及容易核實,生態評估報告須清楚載述採用的方法。所用方法必須合理及科學化,並應參照標準或國際認可的方法。如情況適用,調查結果須以特別設計的標準表格記錄,而所得的數據亦須進行量化及統計分析。

5.1.2.3.描述已確認為具重要保育價值的地點

須描述擬議發展範圍以內及其附近一帶所有已確認為具重要保育價值的地點(見附錄A註1),並須評估該等地點會否受擬議發展項目影響。

5.1.3 所有實地調查均不得對現有生境及野生生物造成任何不必要的壓力或損害。進行調查前,必須先向漁農自然護理署申領採集樣本的相關許可證。所有有關實地調查的結果,以及帶領和進行調查的人員的姓名及相關經驗,均須記錄在實地調查報告內;報告須由相關專業人士或專家擬備、查核及簽署。

5.1.4 為確定研究範圍的生態狀況,必須進行為期最少6個月至長達12個月的生態基線調查。此等調查實際為時多久,須根據以下圖1考慮研究範圍的生境多樣性、有否具明顯季節性的物種,以及工程項目的規模和複雜性後才釐定。

5.1.5     與研究範圍相關的動植物類群應以審視有關的研究/調查結果決定,或列明在研究概要。進行生態基線調查的年中最佳時間、最少調查次數和日中最佳時間,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均須按照附錄B決定。

5.1.6     生態基線調查搜集所得的資料,於調查完成後36個月內維持有效,其後應透過實地調查核實這些資料,以確定資料就生態影響評估而言仍屬有效。

5.2 識別及預測生態影響

5.2.1 生態評估須根據工程項目簡介及搜集所得的生態基線資料,識別及預測擬議發展項目可能造成的生態影響。這些影響可以是直接或首要的影響,例如喪失生境或物種。不過,許多生態影響均屬誘發或繼發的,例如喪失覓食地。因此,評估時須從整個生態系統着眼,突顯不同物種之間或物種與四周環境之間現存的主要關係。

5.2.2     須擬備工程項目概要圖,用以覆蓋在工地的生境地圖(見第5.1.2.2段)上,以顯示原區生境受影響的概況。

5.2.3     所有潛在影響,包括直接、間接、工地內、工地外、首要、繼發、誘發、額外、協同效應及累積的影響等,均須列明。應視乎情況使用合適方法,例如核對表(描述形式、按序排列等)、矩陣、網絡、特徵測繪等,並加以清楚說明。此外,所有預測均須有穩妥的科學理據支持。

5.3 評定生態影響

5.3.1 生態影響是否重大,視乎其幅度和規模以及可能受影響的物種或生境獲確認的重要性而定。須注意的是,評定自然保育的價值是一項既困難又複雜的工作,涉及價值觀或專業判斷。然而,某地點或物種的保育價值以至生態影響的重大程度,須以明確準則有系統地評定。評定所用的一般準則載於附件8。

5.3.2     生態影響是否重大須按適當的地理範圍評定,並應考慮受影響物種或生境在全港範圍的重要性。

5.4 緩解措施

5.4.1 緩解重要生境及野生生物所受影響的一般政策,按優先次序臚列如下:

  1. 避免造成影響

    須盡可能避免造成潛在的影響,例如採用合適的替代方案,包括更改工程項目的地點、設計、建造方法、走線、規劃布局、工程計劃等。如生態評估識別出重大影響,須優先考慮修改工程項目。

  2. 盡量低影響

    如未能避免造成影響,便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將影響盡量減至最低。有關措施包括遷移重要的動植物、把工程限於某特定範圍或季節、修復受干擾地區等。

  3. 就影響作出補償

如失去重要物種及生境所造成的影響獲評為重大,便須以措施如重置類似物種/生境或改善現存生境等,以作補償。

5.4.2 建議的所有緩解措施均須因應香港的情況切實可行。須審慎評定擬議緩解措施的成效,並須清楚說明實施緩解措施後任何剩餘影響的重大程度。

5.4.3     從生態角度而言,生態影響的緩解措施宜盡早於施工前在工地內落實,而非竣工後在工地外施行。

5.4.4     如涉及在工地外落實緩解措施,該等措施須連同其他替代方案一併考慮,例如更改工程項目的地點、規劃布局等,而修改該項工程項目亦包括在內。

5.4.5     須根據以下指引決定是否需要為某工程項目在工地外實施生態緩解措施,以及該等措施的類別及覆蓋範圍:

  1. 環評研究須探究所有相關設計措施以及所有在工地內切實可行的生態緩解措施,並用盡這些措施,以盡量減少工程項目對生態生境或物種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2. 在工地落實生態緩解措施後,須根據本附件及附件8載列的方法及準則,界定、量化及評定工程項目對生態生境或物種所造成的剩餘影響。在工地外落實生態緩解措施前,環評研究須確定有需要根據本附件及附件8載列的生態考慮因素緩解剩餘的生態影響,而這些剩餘影響是由有關工程項目引致;
  3. 如須緩解剩餘生態影響,並已用盡所有在工地內切實可行的生態緩解措施,便須採用工地外的生態緩解措施;
  4. 工地外的緩解措施須盡可能以“同類補償同類”為基礎。換言之,所有用以緩解剩餘生態影響的補償措施均須與擬保護的生境或物種直接有關。補償須屬同類物種或同樣大小的生境,又或申請人證明可達致同類生態功能及承載力的措施,以補償該等生態影響。舉例來說,失去的天然林地須盡可能以重新種植原生樹種以形成大小相若的林地來補償;
  5. 工地外的緩解措施須在香港境內實行,並須在技術上切實可行;
  6. 此等緩解措施的規模,須限於為緩解工程項目的剩餘生態影響所需的規模;以及
  7. 任何工地以外的擬議緩解措施,均不應需要另行作環評研究才可實行。該等措施的可行性、限制、可靠程度、設計及建築方法、時段、監察、管理及保養均須在原先的環評研究中確定。

5.5 生態監察及審核計劃

5.5.1 進行生態監察及審核的目的在於:

  1. 核實生態評估研究所作預測的準確程度;
  2. 找出因擬議發展項目所引致而未能預測的生態影響;
  3. 監察緩解措施的成效;以及
  4. 就未能預測的影響及/或不奏效的緩解措施建議行動計劃。


1 認定為具保育價值的地點

  1. 現有或憲報公布擬議的特別地區
  2.   現有或憲報公布擬議的郊野公園
  3.   現有或憲報公布擬議的海岸保護區
  4.   現有或憲報公布擬議的海岸公園
  5. 野生動物保護區
  6. 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
  7. 拉姆薩爾濕地
  8. 內后海灣及后海灣緩衝區

  9.    政府宣布具特別保育價值的其他地點

2 進行生態評估的重要生境

如擬議的發展項目會影響下列生境,便須進行生態評估:

  1. 面積逾1公頃的林地
  2. 面積逾1公頃或以線性量度長逾500米的未受干擾的天然海岸
  3. 面積逾0.5公頃的潮間帶泥灘
  4. 任何面積的已成形紅樹林
  5. 面積逾0.5公頃的淡水或鹹淡水沼澤
  6. 任何面積的已成形海草床(矮大葉藻屬、喜鹽草屬或川蔓藻屬)
  7. 長度逾100米的天然溪流及長度顯著的河道
  8. 除上文第2至7項以外,面積逾1公頃的濕地(拉姆薩爾公約所指定的濕地)
  9. 任何面積的已成形珊瑚群落
  10. 獲刊登於文獻的科學研究認定為具特別保育價值的其他生境

註3: 具保育價值的物種

如擬議的發展項目會影響下列大量野生動植物種群賴以維生的生境,便須進行生態評估:

  1. 獲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瀕危物種紅色名錄或南中國地區類似名冊列為受威脅類別的野生動植物;
  2. 為保育野生生物而訂的國際公約載列的野生動植物;
  3. 香港或南中國特有的動植物;
  4.    下列本港法例載列的動植物:

    1. 《林務規例》(根據《林區及郊區條例》(第96章)制定);
    2.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
    3.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
    4. 其他相關條例或附屬法例,包括但不限於《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規例》(根據《海岸公園條例》(第476章)制定);
    (此外,受中國內地法例,特別是廣東省法例保護的物種應加以注意。)
  5.  

  6. 除上文所列以外,獲科學研究認定為屬本港稀有或具特別保育價值的野生動植物。

附錄B

下圖概述調查主要動植物類群的年中最佳時間、最少調查次數及日中最佳時間(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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