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架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20

附 件 20: 審 閱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的 指 引

1. 一 般 方 式

資 料 的 整 理

1.1 資料的章節編排是否合乎邏輯?

1.2   資料的所在位置是否可從索引或目錄中找到?

1.3   引用外來資料時,有否全面交待資料來源?

資 料 的 鋪 陳

1.4   有否提供資料及分析結果支持所有作出的結論?

1.5   資料及分析結果的表達方式(使用地圖、圖表及圖解材料)能否使非專業人士易於理解?

1.6   有否綜合討論資料內所有重要數據及結果?

1.7   有否避免多餘資料(即與作出的決定無關的資料)?

1.8   資料是否以簡潔方式表達、用語是否一致,以及章節之間是否有邏輯聯繫?

1.9   資料有否突出及強調工程項目對環境的嚴重不良影響、重大的環境效益及具爭議性的課題?

1.10 資料是否客觀?

公 眾 關 注 事 項

1.11 報告有否識別及處理可能受工程項目影響的市民大眾及特殊利益團體(會社、社團等)的主要關注事項?

1.12 報告有否考慮相關法定團體或諮詢團體的主要關注事項?

2. 對 工 程 項 目 的 描 述

工 程 項 目 的 特 點

2.1   有否說明工程項目的作用和目的?

2.2   當環評研究是為工程項目的某些決定而作出時,有否明確指出那些決定的性質及現況?

2.3   有否列出建造階段、營辦階段及解除運作階段(如適用)的預計所需時間及各階段的相關計劃?

2.4   有否使用所需圖解、圖則及/或地圖描述工程項目的設計及規模?

2.5   有否描述建造方法?

2.6   有否描述營辦工程項目涉及的生產或其他類別活動的性質和方法?

2.7   工程項目所佔的用地、建築工地及其他相關通道、輔助設施及綠化地區是否已按比例在地圖中明確描劃?

2.8   如為線狀工程項目,有否對陸上走廊、垂直及水平走線、進行隧道工程的需要及土木工程作出描述?

2.9   是否已描述工程項目將作何種用途,以及是否已劃分不同的土地用途區域?

剩 餘 物 及 散 發 物

2.10 對於工程項目在建造和營辦期間產生的廢物、能源(噪音、震動、光、熱、輻射等)及剩餘物料的類別和數量以及其產生速度,是否已作出估計?

2.11 報告是否已說明排放/處置這些廢物和剩餘物料前的擬議對應及/或處理方法,以及兩者最終會以哪些途徑排放到環境中?

2.12 就可能產生的主要環境影響而言,是否已識別出將會產生的特殊或有害廢物,以及說明其處置方法?

2.13 報告有否說明用作估計剩餘物及廢物數量的方法,以及有否承認存在不確定的情況並述明差距範圍(如適用)?

3. 工 程 項 目 的 背 景 及 歷 史

3.1   資料有否適當包括申請人對工程項目選址或走線的考慮因素?

3.2   有否充分描述選取擬議工程項目或其選址和走線的理由,以及環境因素在篩選過程中所擔當的角色?

3.3   是否已清楚及客觀地將不同的選址或走線方案的主要環境影響,分別與擬議工程項目的主要環境影響,以及與沒有進行該工程項目的情況下日後可能出現的環境狀況作出比較?

4. 對 環 境 的 描 述

描 述 工 程 項 目 所 在 地 及 周 圍 環 境

4.1   是否已借助適當的地圖標示預期會受工程項目不同方面重大影響的區域?

4.2   是否已描述工地及其周圍的土地用途?

4.3   是否已概括界定受影響的環境,並足以涵蓋受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直接影響的範圍以外可能出現的重大影響?

基 線 情 況

4.4   是否已識別及充分描述環境中可能會受工程項目影響的組成部分,以便預測所帶來的影響?

4.5   對受影響環境進行調查研究的方法,是否切合評估工作的規模及複雜程度?

4.6   有否預測不進行該工程項目時,日後可能出現的環境狀況?

4.7   是否已查找過現有的技術數據資料,包括本地的記錄以及為環保機構及/或關注團體進行的研究?

4.8   是否已審視本地、區域性以至國家的計劃和政策以及其他所需搜集的數據,以預測未來的環境狀況?

4.9   是否已聯絡過存有基本環境狀況資料的相關部門及機構?

5. 對 影 響 的 描 述

5.1   是否已考慮工程項目在建造、營辦,以及使用後或解除運作(如適用)階段造成的直接及間接/繼發的影響(包括正負影響)?

5.2   資料有否計及“相應而生”的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亦即該區會否因工程項目的出現而難免要進行額外的發展項目,因而引致進一步的環境效應?如工程項目分多個階段進行,則是否已考慮及確定因不同階段重疊而引致的影響?

5.3   是否已研究過上述各類影響如何牽涉下列各方面?

  • 空氣及氣候
  • 水和土壤
  • 噪音
  • 景觀
  • 生態
  • 歷史及文化遺產
  • 土地用途
  • 對人和社群的影響
  • 對漁農活動的影響

5.4   如上述任何一點與指明的工程項目及其位置無關,這是否已在資料中清楚說明?

5.5   對每類影響所進行的調查研究是否與該類影響對相關決定的重要性相稱,並已避免不必要的資料及集中處理主要問題?

5.6   是否已考慮過那些本身可能較細微但會逐步加深而變得重大的影響?

5.7   資料有否描述用以識別影響的方法/方式以及使用這些方法/方式的理據?

5.8   如工程項目的性質是有可能發生意外,並會因而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損害,有否就這類事故發生的風險及可能導致的結果進行評估,並就評估結果作出報告?

影 響 的 幅 度

5.9   影響是否以發生變化的性質和幅度以及受影響受體的性質(如地點、數目、價值、易受影響程度)來描述?

5.10 有否預測影響發生的時段,以清楚顯示影響屬於短期、中期或長期、暫時或永久、可逆轉或不可逆轉?

5.11 影響的預測是否已盡可能以定量方式表達?若否,以定質方式作出的描述是否已予界定?

5.12 作出定量預測時,有否在結果中說明其不確定的程度?

數 據 及 方 法

5.13 是否已描述用以預測影響的性質、大小和規模的方法,並顯示每項預期影響的重要性?

5.14 用以估計主要影響的大小及規模的數據是否足夠?其描述是否清楚?其來源是否已清楚識別?

6. 緩 解 措 施

緩 解 措 施 的 描 述

6.1   是否已考慮重大負面影響的緩解措施,並已在可行的情況下提出具體措施,以處理每項影響?

6.2   是否已描述選取某類緩解措施的理由?

6.3   如已提出緩解措施,則是否已描述採取緩解措施後剩餘影響的重大程度?

6.4   如情況適用,經考慮的緩解方法有否包括修改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的方式、更換設施/資源,以及開發新資源和利用“末端處理”控制污染技術?

6.5   緩解方法的成效是否明確?

6.6   如緩解措施的成效未能確定或須視乎有關營辦程序、氣候狀況等的假設而定,又或緩解措施有不奏效的風險,報告有否明確指出以及有否引用數據說明採納假設的理由?

實 施 緩 解 措 施

6.7.  是否已詳細載述緩解措施如何實施以及產生作用所需的時間?報告有否清楚列出將會實施的緩解措施,以及由何人、在何時、在何地實施和要達到的規定?是否已清楚界定實施建議的緩解措施的責任?

緩解措施的環境效應

6.8   緩解措施的任何不良環境效應是否已予研究及描述?

6.9   是否已考慮緩解措施的效益與不良影響之間可能出現的矛盾?

7. 評 定 剩 餘 影 響

7.1   能用以評定影響的現有標準、假設及準則是否已予討論?

7.2   有否將所預測的影響與相關標準及準則比較?

7.3   是否已描述剩餘影響(即實施了緩解措施後的淨影響),並按照政府相關政策、標準及準則評定這些影響?

7.4   是否已討論剩餘影響,並已評定其對本地社群的健康福祉及保護環境資源的影響?

7.5   剩餘影響的幅度、位置及持續時間是否已連同資源的價值、易受影響程度及稀有程度一併討論?

7.6   如沒有一般認可標準或準則供評定剩餘影響,有否討論其他替代方式?若有,有否將事實、假設和專業判斷清楚劃分?

7.7   有否考慮因實施擬議緩解措施而引致的剩餘影響(如有)?

8.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建 議

8.1   如環境影響未能確定,有否就推行工程項目所引起的環境影響建議監察安排,以核實該等影響以及其是否與預測相符?

8.2   擬議的監察安排規模是否與預期影響可能出現偏差的規模及重大程度相應?

8.3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的需要及涵蓋範圍是否已在報告中界定?

8.4   如報告有需要載述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有關計劃是否已按附件21所訂納入報告內?

9. 編 製 資 料 的 困 難

9.1   報告有否指出所需數據的缺漏,並解釋評估時處理這些缺漏的方法?

9.2   有否確認及解釋在匯集或分析用以預測影響的數據時所遇到的困難?

10. 行 政 摘 要

10.1 行政摘要是否至少已包括工程項目及環境的概括描述、發展商須進行的主要緩解措施說明,以及任何餘下或剩餘影響的描述?

10.2 行政摘要有否盡量避免使用專門術語?

10.3 行政摘要有否載述評估的主要結果並涵蓋所有主要課題?

10.4 行政摘要有否簡略說明評估的整體方式?

10.5 行政摘要有否說明評估結果的可信程度?

10.6 行政摘要是否備有中文和英文版本?

11. 質 量 保 證

11.1 報告的相關部分是否由相關專業人士或專家擬備、查核及簽署?

11.2 報告是否已按研究概要的要求就進行生態及漁業實地調查提供合資格人士的姓名、相關經驗及其他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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