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架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22

附 件 22: 危 險 評 估 的 有 關 主 管 當 局

風險來源 主管當局

生產、貯存、使用或運送危險品

  • 氣體燃料危險品(註1)
機電工程署署長
  • 其他危險品(註2)
環境保護署署長

註 :

  1. 包括在《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中定義的“氣體”。

  2. 包括在《危險品條例》(第295章)中定義的“危險品”,但不包括任何在《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中定義的“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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