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架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8

附 件 8: 評 定 生 態 影 響 的 準 則

生態影響指生境或物種由於工程項目所帶來的環境直接或間接改變(如光線的影響,失去天然光)而受的影響。生態影響的重大程度,除與其幅度和規模有關外,亦與受影響的生境或物種獲確認的重要性有關。一般來說,與較不重要的生境或物種比較,同樣的環境改變對重要生境或物種的影響會較為重大。

2. 下文為部分用以評定生態影響重大程度及某地方/生境或物種的生態重要性的一般準則。這些準則未能盡錄,而在不同情況下可能具有不同重要性。

表(1)  生態影響的重大程度

準則

備註

生境質素

具重要生態價值的生境如受影響,則生態影響將較為重大。用以評定某地方/生境生態重要性的準則見表(2)。被確定為本港重要的生境類別詳列於以下的附註。

物種

具重要生態價值的物種如受影響,則生態影響將較為重大。用以評定物種生態重要性的準則見表(3)。

生境面積/
物種數量

受影響生境面積越大或受影響生物數量越多,則生態影響越大(例如無區別地清除林地的生態影響,較在同一地方選擇性砍伐樹木的生態影響更為嚴重)。

持續時間

長期影響通常較短期影響更為重大。

可逆轉性

永久兼不可逆轉的影響通常較短暫及可逆轉的影響更為重大。

環境改變幅度

通常環境改變幅度越大(例如污染量增加,食物供應減少),生態影響亦越為重大。

區內的重要性

如受影響的生境及物種佔本港同類生境或物種的比例較高,則生態影響將較為重大。分布範圍局限的生境或物種會較分布範圍廣泛的生境或物種承受更大影響,對該些本港或區內稀有的生境或物種尤甚。在評估生態影響的重大程度時,應考慮相關生境或物種的分布,以及本港或區內不同生境塊區或種群之間的連繫程度。


附註:本港重要的生境類別

  1. 面積逾1公頃的成熟原生林地及以原生樹種為主的次生林地
  2. 面積逾1公頃或以線性量度長逾500米的未受干擾天然海岸區
  3. 面積逾1公頃的潮間帶泥灘
  4. 任何面積的已成形紅樹林
  5. 面積逾1公頃的鹹淡水或淡水沼澤
  6. 任何面積的已成形海草床
  7. 長度逾500米的天然溪流及河道
  8. 任何面積的已成形珊瑚群落
  9. 獲刊登於文獻的科學研究認定為具特別保育價值的其他生境

表(2)  評定某地方/生境的重要性

準則

備註

天然程度

真正的天然生境(即未經人為改造)通常極為珍貴,但本港大部分地區均經改造。一般來說,經較少人為改造的生境通常較具價值。

生境面積

一般來說,倘其他條件相同,面積較大的生境比面積較小者更有價值。

多樣化

地方內的物種群聚及群落越多樣化,其保育價值便越高。

稀有程度

稀有程度適用於生境與物種。具有一個或多個稀有生境及物種的地點,比沒有稀有生境及物種的地點更有價值。

可再造程度

難以天然再造或人為再造的生境,通常較具價值。

生境破碎程度

一般而言,生境破碎得越零碎,其價值越低。

生態連繫

如某一生境與任何類別具高價值的生境相鄰及/或在功能上有連繫,其價值將會更高。

潛在價值

某些地方經過積極管理或自然過程後,最終可能會發展成遠較目前更具自然保育價值的地方。另應注意限制達至此等潛在價值的因素。

育哺場/
繁育場

此等地區對許多生物及其種群的再生和長期存活十分重要。

久遠程度

久遠的天然或半天然生境通常較為珍貴。至於某些生境如林地,年代久遠的通常較新近的更具價值。

野生生物的數量/豐富程度

一般而言,可讓更多野生生物賴以維生的地方,價值會較高。

表(3)  某地方/生境內物種的重要性

準則

備註

受保護狀況

應特別注意保育野生生物的本地法例及國際公約所列的受威脅等級或受保護的物種。此外,亦應注意受中國內地法例,特別是廣東省法例保護的物種。

分布

分布範圍局限(本地或區內)的物種比廣泛分布的物種更為珍貴,而香港或南中國特有的物種應更受重視。

稀有程度

一般來說,物種越稀有便越珍貴;但應審慎評估價值較低的外來雜草、野化的栽培品種或困養的物種、游移生物及引進的物種。
應更重視國際上的稀有物種,其次是區域性(南中國內)的稀有物種,最後是本地(香港內)的稀有物種。可參看《紅色名錄》以及為保育野生生物而訂定的國際公約物種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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