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10. 根 據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 第 16(1)(f) 條 解 決 衝 突
10.1 遇有下列情況時,署長可將個案轉交局長以徵詢意見,並獲授權力依循局長的意見行事:
(a) 環評研究概要或環評報告在內容上可能存有《環評條例》第16(1)(f)條所指的衝突而未能解決;
(b) 署長有與本技術備忘錄第9段所列的其他主管當局之間,就環評報告的結果和結論出現意見分歧,須根據《環評條例》第16(1)(f)條解決;或
(c) 有環評報告所述的緩解措施引致衝突,因而須根據《環評條例》第16(1)(f)條解決。
10.2 局長在給予意見時,須確保其意見達到保護環境的效果。
10.3 當局長按照第10.1段所述的要求給予意見時,署長須依循有關意見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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